■李永然
抵押權人已依規定提出強制執行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即會依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對抵押之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進行此一程序,應注意以下五點:
一、強制執行須先行「查封」,查封時,須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引導法院民事執行處人員到達不動產現址,由法院黏貼封條作成「查封筆錄」,法院會進一步依職權行文地政事務所囑託「查封登記」,並禁止嗣後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
二、法院會進一步為該欲拍賣的不動產進行價格鑑定,訂定「拍賣底價」。
三、拍賣期日決定後,由民事執行處通知債務人及抵押權人到場,受通知不到場,也不影響拍賣的進行。
四、拍賣時,抵押標的不動產如有「附合物」的增加時,抵押權可隨之擴張,抵押權追及於該「附合物」。
五、抵押物拍定後,拍定人繳足價金,法院進行款項分配,法院須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制作「分配表」(註)。
註:陳信義編著:銀行催收實務要義,頁139~147,民國85年3月三版,財團法人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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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詳解「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相關法令規定,並從實務運用著眼,指引讀者如何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又在確保債權的「最後一哩路」,如何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抵押權,最後詳剖金融機構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實務與法律相關規定,構成理解「不動產抵押權」的完整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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