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釋宏安法師(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依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社會大眾常透過捐贈的方式,表達對自身宗教信仰的支持,故宗教團體財產實具有公眾財產性質,應加以保障。特別是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因價值高昂,更應特別注意自身權益的維護。
長期以來,我國部分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或因未辦理寺廟登記,或因相關法律規定該類不動產不得由宗教團體承受,或因宗教團體無力負擔相關移轉稅賦等因素,而有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情形。此種實質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不一致的情形,於宗教團體與該自然人相互信任時,或尚無太大問題,然於該自然人死亡後,恐因繼承人心生貪念,而將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據為己有。如此情形,宗教團體與該自然人的繼承人就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將衍生私權糾紛,除耗費司法資源外,宗教團體的財產也無法獲得充分保障。
有鑑於此,內政部主動提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旋於同年5月20日三讀通過該條例草案,並經總統於同年6月8日公布,依法自同年6月10日起施行,殊值肯定。宗教團體就內政部主動提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立法院也火速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表達高度的感謝,此一立法對於宗教團體財產權的保障,有相當大的助益,故筆者建議宗教團體應儘速就《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的條文內容加以瞭解,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