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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人道人權讀饗系列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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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宏安法師(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依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社會大眾常透過捐贈的方式,表達對自身宗教信仰的支持,故宗教團體財產實具有公眾財產性質,應加以保障。特別是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因價值高昂,更應特別注意自身權益的維護。

   長期以來,我國部分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或因未辦理寺廟登記,或因相關法律規定該類不動產不得由宗教團體承受,或因宗教團體無力負擔相關移轉稅賦等因素,而有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情形。此種實質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不一致的情形,於宗教團體與該自然人相互信任時,或尚無太大問題,然於該自然人死亡後,恐因繼承人心生貪念,而將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據為己有。如此情形,宗教團體與該自然人的繼承人就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將衍生私權糾紛,除耗費司法資源外,宗教團體的財產也無法獲得充分保障。

   有鑑於此,內政部主動提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旋於同年5月20日三讀通過該條例草案,並經總統於同年6月8日公布,依法自同年6月10日起施行,殊值肯定。宗教團體就內政部主動提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立法院也火速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表達高度的感謝,此一立法對於宗教團體財產權的保障,有相當大的助益,故筆者建議宗教團體應儘速就《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的條文內容加以瞭解,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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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宏安法師於《宗教基本法×宗教基本權保障——宗教自由覺醒四週年紀念》書中所著「政府應聆聽宗教界心聲並力促《宗教基本法》立法」一文重點節錄

文/釋宏安法師(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民國107年10月間,由前立法委員王金平與三十六位立委共同連署,提出了《宗教基本法》草案,並完成一讀,卻在有心人士刻意利用輿論、媒體帶風向,曲解操弄之下,造成了《宗教基本法》草案胎死腹中,著實令宗教界感到遺憾,我們認為各界若是對於條文內容有異議,應該是透過協商進行討論、調整並修改內容,讓《宗教基本法》儘速完成立法,而不是又將宗教立法退回原點。

  目前國內仍有許多法界、宗教界人士及專家學者對於《宗教基本法》的立法不斷地進行研討,為了我國宗教信仰的發展及捍衛宗教自由而努力發聲,宗教團體、「中華人權協會」人權團體也發表了「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提供政府建言,我們在此呼籲政府應放下身段,聆聽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聲音,儘速完成《宗教基本法》立法,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的精神落實到《宗教基本法》中,並符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之後再以此架構框架,完成《宗教團體法》等相關法規的訂立,讓宗教團體的管理於法有據,並彰顯我國對宗教自由的尊重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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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藏法師於《宗教基本法×宗教基本權保障——宗教自由覺醒四週年紀念》書中所著「呼籲宗教界重視《國土計畫法》實施前後合法宗教土地取得之問題」一文重點節錄

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我國已實施《國土計畫法》,將於民國1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並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且不再適用《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第45條),一旦實施後,我國宗教土地的取得將更為困難!能使用的宗教土地將更加受到限縮,如此勢必將更進一步的全面限制我國的宗教發展。

  《國土計畫法》施行前宗教界的主要問題:宗教地目變更困難,目前宗教界也只剩下四年半可以進行而已,何況它的難度還這麼高,怎可能在四年半內能夠讓百分之九十以上不合法的寺廟通過土地變更?等到民國114年5月1日「國土功能分區圖」正式公告實行後,甚至也沒有機會變更土地地目了。也就是說不合法的永遠是不合法,永遠受到限制。所謂的每若干年政府可以辦理土地分區分類檢討,試想目前變更小範圍宗教土地地目尚且這麼困難,何況未來是變更區域使用分類?那豈不是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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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淨耀法師於《宗教基本法×宗教基本權保障——宗教自由覺醒四週年紀念》書中所著「宗教人權覺醒紀念日四週年感言」一文重點節錄

文/釋淨耀法師(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民國(下同)106年6月內政部提出最新版《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未經廣泛討論,宗教界對該草案之內容仍有諸多質疑,同年7月23日又因「減香」議題引起宗教界一片譁然,以北港「武德宮」發起的諸多民間宮廟計約二萬餘人,為捍衛信仰守護香火,出動神轎、陣頭,眾神串連齊聚於凱道,表達對政府以公權力過度干預民間減香,造成滅香、封爐等疑慮之不滿,並訴請政府尊重宗教自由與基本人權。

  這是台灣宗教界乃至佛教界第一次以集體遊行方式,對國家政府公開要求維護宗教人權與自由的主張。基此,部分宗教界人士及法律實務界的專家等,開始倡議以106年7月23日「眾神上凱道」的這一天,作為台灣宗教自由人權的「覺醒紀念日」,個人覺得確實是非常恰當而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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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為《宗教基本法×宗教基本權保障——宗教自由覺醒四週年紀念》一書作序

李 序

  我國是一自由民主法治的國家,宗教信仰自由受《憲法》保障,但對於宗教團體的法律規範尚未完全法制化,過去曾訂有《監督寺廟條例》、《管理喇嘛寺廟條例》;前者已遭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及第2條第1項違憲;後者《管理喇嘛寺廟條例》則於民國92年6月11日由政府自行宣告廢止。

  嗣後內政部即積極地研議訂定規範宗教團體的法律,推出《宗教團體法》草案,然該草案送入立法院,卻多次退回再審議;終於在民國106年6月間推出新版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卻仍被宗教團體、人權團體、法律學者、法官、人權律師質疑,甚至引來同年7月23日的「眾神上凱道」陳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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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宏安法師於《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書中所著「《宗教基本法》是一良法,值得政府全力推動!」一文重點節錄

文/釋宏安法師(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1.《宗教團體法》的制定,雖有必要,但一定要先有《宗教基本法》,把保障宗教自由的原則揭櫫出來,才不會發生類似《監督寺廟條例》的違憲問題。

  2.台灣的「基本法」立法模式已很成熟,如《教育基本法》、《文化基本法》......等,「宗教」的重要性不亞於「文化」、「教育」......等問題,訂立《宗教基本法》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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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常露法師於《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書中所著「宗教團體提出宗教人權影子報告,盼政府儘速完成《宗教基本法》立法」一文重點節錄

文/釋常露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在目前宗教團體所提出的影子報告(平行報告)中,最重要的議題,第一個議題應屬對於宗教團體的宗教用地要妥適的規劃,政府長期忽視宗教土地政策,合法取得宗教土地的法令繁雜且過於苛刻,取得宗教建物合法使用執照耗時且困難,因此政府應建立宗教用地規劃政策且訂立完整的配套措施,以解決宗教團體在土地使用的問題。

  第二個議題,則是在宗教團體當中,尤其是寺廟這部分,目前還有許多尚未完成登記,希望政府能夠再開放一次寺廟補辦登記,且希望能降低補辦登記的門檻,並需廣為宣傳,讓目前尚未完成登記的寺廟、宮廟有機會完成登記並取得應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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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藏法師於《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書中所著「《宗教基本法》應優先制定——從我國等第一份宗教人權影子報告談起」一文重點節錄

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1.我國宗教人權影子報告,具體反映了我國宗教界目前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其針對國家第三次人權報告,依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條文分類,回應的內容主題大致有十四個議題。

2.我國宗教人權問題的多元性性與複雜性,洵非過去歷屆政府所力推的《宗教團體法》草案所能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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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淨耀法師於《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書中所著「我國宗教界首次提出國際人權影子報告的劃時代意義」一文重點節錄

文/釋淨耀法師(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1.自2017年7月23日「眾神上凱道」之後,台灣的宗教人權已經漸漸覺醒。
2.我國在法律的制定時,鮮少會在意到宗教的使用,以《國土計畫法》為例,根據其目前的規定,幾乎有百分之九十的宗教建築被歸類在「不合法」的地目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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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馬文君為《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台灣如何落實聯合國宗教人權保障》一書作序

馬    序

  民國109年6月間,由行政院提出的聯合國《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中,有關「宗教人權」的部分依然與往年相同,著墨不多,僅用「七點」論述我國目前有關宗教平等、類別及保障的現況。因而,日前由中國佛教會、台灣佛教總會及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等三個宗教團體,針對國家人權報告宗教人權部分,共同提出《就ICCPR & ICESCR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2021宗教團體平行報告》。這份影子報告(平行報告)充分展現出宗教團體有史以來自發性地第一次對自身權益及宗教自由的關切,這是一值得可喜的現象。

  自從民國106年7月23日宗教團體舉辦「史上最大科、眾神上凱道」活動後,可以看到,宗教團體慢慢地開始重視關心宗教人權、宗教自由的維護,從這份影子報告(平行報告)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目前宗教團體最殷切期盼的,即是《宗教基本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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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林岱樺為《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台灣如何落實聯合國宗教人權保障》一書作序

林  序

   原夫宗教覺海,不朽三成,淑世憫人,統事理而無遺;信仰內蘊,輝光外現,徹法底源,攝空有而無邊。蓋緣 宗教本無異旨,無非欲人同歸於善,而以勸善者,治天下之要道也。然 宗教信仰乃亙古以來人類共有之現象,其在文化所累積而成之歷史長河裡,信仰與人類生活、思想、文明,乃至於國家政治及社會等制度尚尤密切,並且發揮了至鉅之貢獻,而影響殊堪甚遠。據以從古至今,惟 政以濟民,教以化民,覺民、護民行於海內外而不悖也。但 聖俗兩界,畢竟有別,「政府」與「宗教」,「公權」與「信仰」,理應各守其道,方能保天下於太平人間也哉。

  蓋以我國之宗教信仰自由,既經載入《憲法》第十三條,則亦屬《憲法》位階之效力,自有約束國家權力之作用。是故宜應採取國家之任務只啻限於人世間之世俗政治事項,而不應也不能及於神聖之宗教信仰;再者,人民於立憲主義時代,關於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以及宗教信仰,已可因《憲法》將之定位為「基本權利」,而取得一種法律地位或身分。根據德國著名之憲法學家史密特(Carl Schmitt)在詮釋《威瑪憲法》基本權時,認為:在本質上基本權是不受限制之個人自由空間,現代國家存在之正當性在於克盡其對基本權保障之貢獻。因此當《憲法》確立宗教信仰係人民之基本權力並蔚為風潮,且為「世界人權宣言」確認為人類不可侵犯及應受法律規定之保障後,其所代表之最典型、最傳統、最原始之作用,乃是對國家之「防禦權」。換言之,《憲法》賦與人民此種對國家之防禦權後,人民即因此而享有侵害停止請求權或侵害排除請求權。俾人民得防止來自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外,蓋能安排與其自己確信相符之生活方式,這也是自由、民主、理性政治制度之可貴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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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釋法藏法師著「談《宗教基本法》對國家的價值與必要性」一文

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

  為了進一步確立、展現我國宗教信仰自由存在的具體成果與價值,將台灣經驗與國際社會共享,台灣宗教聯合會長期以來,一直建議政府應先本於《憲法》及國際兩公約保障宗教人權自由的普世價值,廣泛參考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宗教相關法例,制定教內外共識最高、爭議性最低,具有準《憲法》意義,以國家與宗教相互關係的原則、原理,為主要立法內容之《宗教基本法》。以此作為國家尊重宗教的宣示性法律,及日後國家相關法律與行政措施的上位法源,使日後政府宗教相關法規之制定及行政措施有所準據。

(本文摘自「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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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釋淨耀法師著「宗教人權覺醒跨入第三週年的回顧與前瞻」一文

文/釋淨耀法師(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值此台灣宗教人權覺醒邁入第三週年之際,我們除了不能忘記當年的覺醒,在經歷過這兩年多來的各項努力與嘗試之後,望著過去的經驗,今後在推動宗教人權覺醒的工作上繼續要努力的是:繼續闡述、溝通已精簡為二十一條的《宗教基本法》第二版之內容及其重要性,以儘快達成社會的立法共識。其次,必須開始建立宗教界與社會、各媒體之間的對話機制,以便日後適應網路生態,與未來世代平等對話並取得有力的話語權。第三則是建立並強化佛教界,認清於民主法治社會中,需要強力支持「能夠代表宗教界發聲的立委(不限定黨別)進入國會」的觀念。以上幾項工作,可視為宗教人權覺醒邁入第三週年,開始要努力的目標。

(本文摘自「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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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釋宏安法師著「《國土計畫法》不能讓宗教界失去淨化社會的功能」一文

文/釋宏安法師(台灣省佛教總會理事長)

  政府制定《國土計畫法》,目的是為了要對於我國寶貴的國土資源,做出最有效、合理、合適的利用,這種方向非常正確。國家有計畫地利用土地,可以開發的地方開放進行開發,應該保護的地方限制不能開發,我們的社會經濟才能永續發展,人民可以安居樂業。雖然《國土計畫法》的方向正確,但是回歸到現實社會中,還是會遇到一些狀況。從新聞報導中,可以看到政府透過修法的方式,讓長久以來的「農地工廠」可以在法律規定下合法化,所以當工商業界面臨《國土計畫法》的問題時,我們的政府是用修法協助工商界解決問題,讓「農地工廠」可以免除受到拆除的結果。

  但是,佛教界事實上也因為《國土計畫法》而必須面對許多問題,例如:未來寺院會不會面臨無法增建改建,或者必須遷移的問題?宗教用地的取得會不會變得比現在更困難?土地使用限制會不會變得更多?未來寺院能不能購買農地耕作?乃至於現有的寺院在未來有沒有可能合法化?這些問題其實一般的出家眾是沒有辦法解決的,寺院可能也沒有足夠的經費可以委外協助處理,因此,還是需要政府的協助,才能有效解決這些佛教界必須面對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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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釋淨耀法師著「國土計畫應符合佛教寺院的情況及需求」一文

文/釋淨耀法師(中國佛教會理事長、新北市佛教會理事長、中華民國宗教與和平協進會理事長、土城慈法禪寺暨台北普賢講堂住持)

  政府推行《國土計畫法》,此政策非常值得贊同,我們更期盼政府長官在草擬國土計畫時,不應只以都會區的角度看台灣,需多元面向深入民間與體察民情,才稱得上是「接地氣」,國土計畫方可符合各地方佛教寺院實際情形跟需求。鑑此,我衷心呼籲政府推展國土計畫:

  一、應強化「統合協調」機制以減少後續延伸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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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釋法藏法師著「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一文

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宗教基本法》乃是指將具有綱領性、原則性、理論性、政策統合性或政策宣示性之宗教相關規定,作為各機關在宗教領域上之基本原理、共同措施規範或個別法律、命令之「總則規範」而言。可補充《憲法》在宗教相關重要事務上條款之不足。藉此基本法可建立全體國民對國家宗教事務原則及目標之共識。同時也可保證國家在宗教法制上的統一協調,並達成對立法及行政機關於宗教事務法制及活動之指引與導正功能。

(本文摘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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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釋淨耀法師著「我國應優先制定《宗教基本法》」一文

  寺廟等宗教團體從募款籌組、覓地建造、法務營運等宗教涉俗事務,到培養宗教師、育成信眾等宗教內部教務工作,長期以來,都面臨了很多行政命令和實際扞格的法令適用問題。

  《宗教基本法》草案,是中立、全面、整體與長遠性的國家基本法案,是國家表達對於宗教政策的一個基本原則與態度。主要以維護信仰自由、宗教自主與國家制度之平衡,為立法的主要目標。

  《宗教基本法》的制定並非以維護宗教自身的利益為著眼,而是以「守護全體國人的身心利益」為主要目的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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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監獄超收問題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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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黃隆豐

監獄超收情形已是多年沉痾難以改善,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5月曾發表〈矯正機關收容情形探討〉一文,研討分析我國監獄超收及受刑人擁擠情況。該文結論認為:「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比率居高不下,易造成戒護管理及教化上之困擾,且對矯正機關運作、收容人各項權益、刑罰有效執行等,產生許多負面影響。矯正署奉示於101年研提〈疏解監所超收擁擠策略──改善監所十年計畫規劃報告〉,區分為優先、次要及配合重要政策專案辦理等階段賡續推動監所擴、改、增建計畫,以解決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顯見我國「監獄超收擁擠」情形早已浮上檯面,但卻從未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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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我國的宗教和諧發展與社會的和諧進步

以促進國家與宗教之互助繁榮、解決我國目前各宗教所面臨之問題、提昇我全體國民之宗教文化修養、增強政府宗教相關部門之職能為目的。這部集結了宗教界與法學界長期關心並研究相關議題超過十五年的宗教人士與學者、專家,費時半年草擬而成的台灣宗教聯合會版《宗教基本法》草案。

這是一部總結了過去七十年來台灣訂定宗教相關法規的各種經驗,在扣緊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上,廣泛參考、蒐羅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先進宗教法令理念,所完成的一部關注範圍廣泛、標本兼顧、符合世界宗教人權潮流,政府、宗教與人民三贏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此法案的通過,將進一步地促進我國的宗教和諧發展與社會的和諧進步,同時也確立我國為保障宗教人權之先進國家地位,成為世界華人社會中,宗教與人權發展的重要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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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應包含的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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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關於制定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宗教基本法》,參考前述《憲法》第13條與大法官解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法源依據,以及《消除歧視宣言》與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筆者認為應包含下述的規範內容,以確保《憲法》第13條的規定得以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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