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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法律常識入門系列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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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併排停車肇禍,當心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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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泰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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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國籍,不得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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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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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排放廢水於土壤,縣政府依水污染防治法裁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之罰鍰,並通知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前繳納,甲公司未據以照辦,縣政府爰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請問:該管行政執行處得否執行?

■吳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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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木雄係港務警察所警員,負責在高雄港碼頭管制區對出入人員檢查證件及所攜物品,於2008年9月18日下午7時許,在該港第二十八號碼頭檢查哨值勤,適共同被告林松自美國私運手槍、子彈藏匿於停泊該碼頭之台塑四號輪船內,為取出該等槍彈,乃向陳木雄偽稱其因腰椎疼痛,不能提攜重物,對陳某期約致贈一瓶洋酒,請求准許其派人登船幫其攜帶六瓶洋酒,陳某應允後,兩人隨即登船,迨同日下午7時40分許,兩人下船,林松手持人頭馬牌XO洋酒一瓶(價值美金六十元)走到檢查哨交付陳某收受,林松所派之人則攜一背包(內裝洋酒一瓶及盒裝手槍十把、子彈一百六十七顆),未經陳某檢查,即行離去。嗣經調查站派員逮獲,一審法院審理後,根據調查站依檢察官指示所出具之公函中載述「林松將一瓶酒交給該警員」等情,判決陳木雄徒刑五年。到底此種公函有無證據能力呢?法院可否直接採為判決基礎?

■蘇南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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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為一「語文著作」的著作人,則張大對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限有多長?又如其係一「攝影著作」的著作人,則其對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限有多久?

■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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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拿一瓶農藥叫六歲小孩倒入某乙的飲料中,某乙飲畢後中毒死亡,甲是否應受處罰?

■林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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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拉到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服務人員要求薇拉在申請書上簽名;下午到代書(地政士)事務所簽房屋買賣契約,代書要求在公契上簽名、蓋章。而現在戶政機關有所謂人貌指紋建檔服務,透過免費、非強制之指紋建置,將來申辦相關業務可以較為便捷。究竟簽名、蓋章、按指印效力有無不同?

楊冀華

無論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目的不外乎驗證做成文書之真正性或同意文書之內容。所謂簽名者,乃於文書親署自己的姓名以為憑信之謂。在日常生活中,寫一封信,在文末簽名,表示這是你寫的;在簽帳單契約上簽名,表示同意消費之內容等等。在法律上,要求「必須以書面為之」之法律行為較少,尤其是契約原則上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了,有沒有書面,不影響契約之成立。民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民法上,在書面上簽名才是優先考慮之方式;但民眾習慣於使用印章,例如,銀行有印鑑,提款時用來防止冒領(間接確認提款人身分),作為把關的手段之一。在某些文件上還可看到要求同時簽名、蓋章之情形。其實,簽名、蓋章在法律上效力是一樣的,只不過,同時簽名、蓋章,防偽效果較佳。按指印在法律效力上反而較差,依法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才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另要注意開支票不能用按指紋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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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進急著找房子住,在社區的房屋租賃公告欄內發現了合適的房屋資訊,透過紅紙條上所記載的電話,聯絡上了屋主。屋主恩美是個謹慎的人,堅持一定要辦理房屋租賃公證手續。雙方約定:租金每個月新台幣二萬元,租賃期間三年。承租人應於起租時交付押租金六萬元,租賃期間屆滿時無息退還。租賃標的房屋之稅捐處課稅評定現值為九十萬元。請問:

一、公證費用應該由何人繳納?何時繳納?當事人不繳納公證費用時,公證人應如何處理?

二、案例情形,宇進或恩美應繳納多少公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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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行政執行處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因病死亡,其繼承人乙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該處乃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請問:如乙未據以照辦時,行政執行處得否對之拘提管收?

吳煌和

義務人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義務人逾前項限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該處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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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有聲文化出版公司今年計畫出版一套世界童話有聲書全集,其中必須採用多首中、西樂曲作為故事背景及過場音樂,企劃人員擬具初步構想後,接下來面臨的是,該如何取得這些音樂的授權?費用又該怎麼算?

李永然律師

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本條「強制授權」係限於利用「音樂著作」錄製創作錄音著作,而該新創作的錄音著作則係供銷售之用,始有該條文的適用(參見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台抪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五四二一號函)。因而曾有一公司欲於視聽著作「春花夢露」影片中利用該音樂著作,並非用以錄製創作錄音著作,即被認為與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強制授權的規定不符(參見內政部台抪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五九八九號函)【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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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1日聯合報記者周毓翔報導:「新北市樹林區陳姓男子前天騎機車回家途中被一隻黑狗咬傷,他報警處理,警方為尋找狗主,沿路拍攝狗照片,製作狗狗嫌疑犯指認卡給陳指認,陳一眼認出狗凶手,警方也順利找到飼主到案處理,雙方最後和解。」

雖然狗狗很可愛,但如果主人未好好管教,讓愛犬咬傷人,可就得像新聞中的飼主得賠錢了事哦!

林國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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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投縣一場車禍和解中,一名陳姓男子認為對方的條件太過分,脫口罵了句「幹」,對方被罵後,也氣得不想和解,還到警局控告陳姓男子「公然污辱」。雖然開庭時,陳姓男子辯稱「幹」是他的口頭禪,並沒有罵人的意思,但檢察官認為這種說法太牽強,將陳姓男子起訴。

~~啊!小編認為這真是得不償失,不但不和解了,還吃上官司,真是太不划算啦~~

■林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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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有位蘇姓男子,於88風災時,在高樹鄉隘寮溪床發現從上游沖刷下來34支約重2公噸的牛樟樹幹,雖明知牛樟木屬國有的一級漂流木,卻占為己有,且另購買來路不明的牛樟木,再轉售給特定業者培育牛樟芝,遭檢警查獲後,蘇男同意繳回近80噸重、市價超過3000萬元的牛樟木後,換得緩起訴處分。侵占漂流木不可罪,但緩起訴是什麼,你知道嗎?

■蘇南桓

  「緩起訴」案件之適用範圍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者。但基於社會公益之考量,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者,當非必全然得為「緩起訴」之處分,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前,仍必須就具體案件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且應斟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於認「緩起訴」為適當之情形下,始得為之。「緩起訴」之猶豫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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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被爆販售黑心混油的大統長基公司,又被國稅局發現欠繳營業稅上億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經過一年多的催討,終於討回兩億兩千多萬的欠稅和罰款。行政執行的效力可見一斑!

■吳煌和  

一、執行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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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個人資料外洩之方法,楊冀華檢察官建議,首應養成以下良好習慣:

一、不輕易提供個人資料:

  一般市場抽樣問卷調查或許會調查受訪者屬性(例如年齡層),但並無記錄受訪者個人化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字號之必要。凡屬此類之抽獎、問卷調查、填寫會員資料,應避免過於詳盡,達於方便聯繫即可。另求職時所提出之履歷表,應側重學經歷、才華、能力、專長,其餘個人資料部分,因尚未錄取,亦無庸過於詳盡,達於方便聯繫即可,待就職後填寫人事資料時,再詳為填寫。又如有提供身分證件影本之必要時,宜加註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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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桓檢察官提醒大家,當證人時要注意:

◎準時到庭,有正當理由,應提前請假。

◎據實陳述;作偽證,當心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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