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有位蘇姓男子,於88風災時,在高樹鄉隘寮溪床發現從上游沖刷下來3、4支約重2公噸的牛樟樹幹,雖明知牛樟木屬國有的一級漂流木,卻占為己有,且另購買來路不明的牛樟木,再轉售給特定業者培育牛樟芝,遭檢警查獲後,蘇男同意繳回近80噸重、市價超過3000萬元的牛樟木後,換得緩起訴處分。侵占漂流木不可罪,但緩起訴是什麼,你知道嗎?
■蘇南桓
「緩起訴」案件之適用範圍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者。但基於社會公益之考量,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者,當非必全然得為「緩起訴」之處分,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前,仍必須就具體案件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且應斟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於認「緩起訴」為適當之情形下,始得為之。「緩起訴」之猶豫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明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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