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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永然智慧財產權系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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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曆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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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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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仍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是否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傳輸權?

■蔡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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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記者張國仁於201533日報導:「為避免遭惡性挖角的重要前員工將營業秘密洩漏給競業對手,聯發科日前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禁止離職工程師鄭國忠、徐祥哲及楊智翔等三人,暫時不得前往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上班事件,法官范智達裁定准許聯發科的聲請。」

永然粉絲們是不是也和小編一樣好奇──你知道的公司「資訊」算是營業秘密嗎?

馮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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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飾店於店中以擴音器播放流行歌曲,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

■蔡信章

  本案中因未涉及以有線電或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故與公開播送無涉。又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後段規定,倘該服飾店未經授權而以擴音器播放周杰倫所演唱之青花瓷歌曲,顯然違反著作權法公開演出之規定,而應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予以處罰。

  所謂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參照)。所稱「擴音器或其他器材」,通常即指於一般家用接收之收音機或電視等器材以外所附加擴大其播送效果之器材,即日常觀念中之擴大機,或具有類似效果的器材設施。又所謂「一般家用的接收設備」,係以該設備之效果是否與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相當作為判斷的標準。例如:手提收音機、床頭音響等等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之公開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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