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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生活權益保障Q&A系列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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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姦偷錄音,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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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泰

阿娟懷疑她的老公阿通在外面有女人,但一直沒有辦法掌握到確實的證據,某日經友人阿玲的介紹,阿娟到全國電子公司買了一支數位錄音筆,足足可以錄音四小時。在八十九年十月一日晚間,阿娟先以電話向阿通佯稱要回娘家住個三天,然後偷偷躲在房間衣櫥內,阿通不知情,就以電話邀其情人小芬到家裡來偷情,這下子阿通和小芬偷情的歡愉聲音都被阿娟偷偷地錄下來。後來阿娟就以這些錄音為證據對阿通和小芬提起妨害家庭告訴,而阿通為了反制阿娟,也對阿娟偷偷錄音的行為提出妨害秘密的告訴,問阿娟為抓姦而偷錄音的行為會成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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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贈獎活動之廣告不得誇大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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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宜君

必須說明的是,在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中所規定的「服務」,也包括企業為了達成促銷目的,在交易之外附帶提供的贈品和贈獎活動,因此企業經營者在廣告上打出的任何促銷贈獎活動,和商品本身一般,均受公平交易法的規範,不得有任何誇大不實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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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中的「公務員」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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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員小杜某日駕駛垃圾車裝載垃圾返程途中,因車底磨擦地面,使高壓油管接頭鬆動,造成油污布滿路面,致使尾隨垃圾車後行經油污路段之機車騎士美惠滑倒受傷。無辜受害的美惠可否請求國家賠償?清潔隊員小杜身分究竟是編制內或編制外,臨時派用或聘僱?對於美惠請求國家賠償權利有無影響?國家賠償法上「公務員」概念之範圍為何?

■楊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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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泰

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以「遇有現在不法的侵害」為前提,若不法的侵害尚未發生,即無防衛可言。例如某甲見到某乙身上帶著一把刀,以為某乙會對其不利,乃持木棒將某乙打傷,並奪下某乙所持刀械將某乙殺死,因為某乙只是帶刀子在身上,並未持以逞兇,不屬現在不法之侵害,某甲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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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輝於新世紀電台擔任廣告編輯及錄製工作,而他的女友佳鳳則任職於鴻亞健身器材公司。佳鳳因為公司的銷售情況平平,有一次在兩人的約會中向建輝抱怨,建輝為了討好佳鳳,便自告奮勇要求公司設計及錄製了一段鴻亞健身器材的服務廣告。建輝為了促銷產品,甚至在廣告的錄製過程中誇大鴻亞的產品為「物美價廉、全國獨一無二、永不損壞」等等……。新世紀電台得知此事後,為避免責任,遂在與鴻亞簽訂廣告契約時,特別附加了「若因廣告的內容有不符之處,所生民、刑事責任由鴻亞公司負責」之條款,並且在廣告播出時又追加錄製了「該廣告聲明不代表本電台立場」等語。試問:若有人誤信廣告為真實而購買鴻亞的商品時,事後發現受騙,那麼新世紀電台該負什麼責任?

林宜君

依一般社會大眾的觀念,某企業的廣告若有不實之處,該責任應該就由此企業擔負,廣告媒體則無須為此傳播行為負責;然而消費者保護法認為傳播媒體既具有公共之性質,即應擔負起社會責任,即便該傳播媒體非廣告的製作人,法律仍嚴格要求媒體有篩選不實廣告之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這項規定使媒體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仍傳播出去時,消費者若因此受損害,可任意選擇向其中一連帶責任人求償,使買受人的權益更有保障,並且也能使媒體更加重視不實廣告播出之後果,以達到預防損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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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陸軍總部之士兵陳志祥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十五時,駕駛軍用吉普車載送單位軍官參加「槍枝後送裝箱」示範講習結束回程中,於中壢市區本應在行車前詳細檢查煞車系統是否確實有效,竟疏於注意,以致行至建軍路口遇紅燈無法煞車,撞及在該路口等待綠燈同方向由羽月所騎乘之輕型機車,羽月人車倒地後復遭輾壓,致其第一腰椎粉碎性骨折併下肢癱瘓。請問羽月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楊冀華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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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泰

阿強在某日晚間飯後責備其女小芬功課不佳,又與品行不良的同學為伍,小芬受不了阿強的責備,就出言頂撞阿強,阿強憤而持酒瓶毆打小芬的頭部成傷,問阿強的行為是否成罪?

這是報載的一則真實案例,該案動手毆打子女的父親,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已超過法定懲戒權的必要範圍,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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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旺季來囉,旅遊本是開開心心的事,但如果遇到旅行社任意變意行程,真是掃興呀!若遇到這種事,該怎麼辦呢?

林宜君

敬家和文彩兩人是一對甜蜜的小夫妻,他們收到「遊樂」旅行社寄來的廣告DM,與旅行社聯絡後,認為遊樂旅行社推出的「北海道雪國7日遊」內容相當不錯,而且行程安排也令他們心動,於是他倆決定參加旅行社的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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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年底,有位三歲大的小朋友在新北市三重區開元公園的兒童遊戲場玩溜滑梯時,因攀爬階梯跌倒,導致左手肘骨折,家長認為是公園的遊具設計疏失,於是要求國賠。雖然結果如何,尚不能得知,但倒讓小編想到,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國賠呢?

■楊冀華

  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構成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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