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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婚姻權益系列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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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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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秀蕊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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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有精神病時,可否請求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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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孟錦

夫妻之一方有精神病時,足以破壞夫妻精神上之共同生活,基於目的主義之理由,故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8款定為得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惟精神病之可為離婚之原因,須達重大不治之程度,即為現在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之程度,始足當之。故一時或部分的喪失精神正常狀態,或其所患之精神病雖屬重大,而非不治者,尚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原因(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75號判決參照)。至藥癮、酒癮等精神官能症並非精神病,聾、啞、盲亦非精神病(司法院24年院字第1355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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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莉婚後經常遭民雄暴力毆打,後來實在受不了長期的恐懼、驚嚇,小莉乃聲請保護令請求法院令民雄遷出雙方現共同居住的地點,並將全部鑰匙交給小莉,又命民雄最少遠離小莉的工作場所一 公尺。眼看保護令有效期間就要到了,小莉已延長過一次,無法再聲請延長,她想到民雄就要回到這個家,心裡害怕極了。小莉不想與民雄同居一室,她可以請求分居嗎?

■涂秀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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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如在一個生日舞會裡認識了文德,兩人一見鍾情,三個月後,兩人閃電結婚,大宴親友,好不熱鬧。可是好景不常,六個月後,雙方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因為當初兩人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為了不願留下任何婚姻紀錄,所以只簽了離婚協議書,上面也有二個證人的簽名見證,只是沒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三年後玉如再婚,並生下二個孩子,文德竟威脅她說要告她「重婚」及「通姦」。

請問:

一、離婚是否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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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闕志儒於2015423日報導:「鍋具女王菲姐(本名甘玉惠)日前向媒體指控,合作三十五年的已婚男友兼事業夥伴丁洋機,長久以來對她騙婚、家暴,她並為對方墮胎七次,讓她人財兩失。昨她出面泣訴:『以前笑咪咪的菲姐,現在怎麼這麼可憐,還要攤在陽光下這樣講,真的很不堪;他學過跆拳道,我被他踢子宮,真的很痛。』」

啊~~真令人難以想像,最近「家暴」新聞頻傳,不管是小S(其實是誤傳),還是永遠的班長庹宗華,再加上菲姐,真是接著爆呀!不過,菲姐和其他人不同的是,菲姐是被同居人家暴。很多人都知道家暴,可以聲請保護令,那如果是像菲姐這樣的同居關係,是否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呢?

涂秀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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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藝人寇乃馨在大陸節目中表示,有次和黃國倫吵架,她氣頭上說出:「你哪一點配得上我寇乃馨啊?你知不知道你離過婚,你是二手貨!」黃國倫默默的轉身收拾行李,只對她說:「有些話是不能出口的妳知道嗎?」就離家出走了。分享「別對愛的人飆狠話」的往事時,她低下頭拭淚邊說:「越會說話的人,越容易用你的語言形成一種暴力。

首先,小編要給寇乃馨拍拍手,知道錯在哪並願意改進的人真是太棒了,更何況還願意分享。但,如果另一半是語言暴力不離口,嚴重到令人受不了時,可不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呢?

■劉孟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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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兩天,新北市一名從父親手中接下模具工廠的男子,接手後,認為父親未完全放手讓他經營,酒後和父親發生衝突,持利器砍傷父親;送醫後,趕到醫院的母親情緒失控,持水果刀劃傷兒子。父親不忍告兒子,但兒子卻堅持對母親提告。如果發生家暴事件,可以向誰救援呢?

■涂秀蕊

  家庭暴力受害者遇到家庭暴力時,最初的反應,經常是「不可能發生的!這事不可能臨到我!」,之後,自責是否自己做錯事或說錯話,等到隱忍再三,認清暴力的發生原因不在於自己,而是施暴者無法處理自己失控的情緒時,才會轉而向外求援。遺憾的是,當受害者向外求援時,經常是先向自己的親人、朋友投訴,而這些最親近的人,卻多半抱著「夫妻床頭吵、床尾和」或「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勸合不勸離」,或為小孩、家庭著想等理由,讓受害者在求助的第一線上即打了退堂鼓,等到受害者再度遭受更慘痛的家庭暴力時,才會重新提起勇氣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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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孟錦

  遺產的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編的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但是所謂「配偶」,是指有合法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夫或妻。所以如果只有訂婚,尚未結婚,或是雖曾有婚姻關係,但雙方已經離婚,都不是法律上所稱的「配偶」,依法當然沒有繼承權。「同居」,只是男女之間有共同生活的事實,不論同居多久,也不論對方已婚、未婚,在法律上並不能認為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當然也沒有所謂繼承權可言。

  同居人依法並沒有繼承權,但是如果想要照顧同居人,在生前先將財產移轉給同居人,當然是可行的方法之一。如果生前沒有打算將財產移轉給同居人,又擔心自己百年之後,同居人生活沒有依靠,也可以用「遺贈」的方式來處理,也就是說,生前先訂立「遺囑」,在遺囑上表示於自己百年之後將一定的財產遺贈給同居人,這樣就可以不用擔心將來同居人可能生活沒有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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