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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莉婚後經常遭民雄暴力毆打,後來實在受不了長期的恐懼、驚嚇,小莉乃聲請保護令請求法院令民雄遷出雙方現共同居住的地點,並將全部鑰匙交給小莉,又命民雄最少遠離小莉的工作場所一 公尺。眼看保護令有效期間就要到了,小莉已延長過一次,無法再聲請延長,她想到民雄就要回到這個家,心裡害怕極了。小莉不想與民雄同居一室,她可以請求分居嗎?

■涂秀蕊

夫妻雖互負同居義務,但民法第1001條但書規定,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則可不負同居之義務。至於具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可否提起別居(分居)之訴請求分居?

有認為具有「正當理由」的配偶,只能以此作為抗辯,消極地拒絕與對方配偶同居;有認為得向對方配偶積極地請求分居(註2)。前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65年釋字第147號曾解釋:「本院院字第770號解釋 B所謂妻得請求別居,即係指妻得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而言,非謂如外國立法例之得提起別居之訴。」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則謂:「原則上,夫妻應互負同居之義務,但夫妻之一方,如有不能與他方同居之正當理由時,例外地賦予該有正當理由之一方,得拒絕與他方同居之抗辯權而已,並非謂該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之一方,有請求與他方別居之權利。」參考上列解釋例及判決,顯然司法實務上傾向認為於有正當理由時,僅得為消極抗辯拒絕同居而已,不能提起別居(分居)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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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律救援》作者參與婦女運動多年,對婦女、兒童相關法律權益的保護不遺餘力,對於防治婚姻暴力並參與研究,現將其經驗配合新法撰成本書,內容自是心血所得,是有婚姻者、相關工作人員都應具備的好書。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273&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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