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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採購營繕投標法律系列 (15)
- Sep 07 Wed 2016 11:39
採最有利標時,價格是否納入評分或評比項目?
- Jul 01 Fri 2016 10:57
廠商可以容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嗎?
廠商可以容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嗎?
■李永然
★廠商甲想參與A機關採購案的投標,於是商請好友將其所開設之乙公司的名義及證件借予廠商甲投標。乙公司想了解如果同意配合,會有何法律後果?★
- Jun 02 Thu 2016 13:49
工程款的請求權可以讓與嗎?
- May 19 Thu 2016 14:49
未訂底價案件辦理時,決標之條件與方式為何?
未訂底價案件辦理時,決標之條件與方式為何?
■唐國盛
對於未訂底價案件辦理時,決標之條件與方式應如何處理?如廠商之標價有不適當、不合理時,又應如何處理?與協商措施有無關係等問題,分述如下:
- Jan 21 Thu 2016 11:28
不是特殊或巨額的標案,可不可以將「特定資格」作為評選項目?
- Oct 30 Fri 2015 11:53
政府採購中的特定資格和基本資格有何不同
- Oct 14 Wed 2015 10:57
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招標時,應遵守哪些保密規定?
- Sep 30 Wed 2015 10:42
政府採購法關於統包有哪些規定?
■李永然
政府採購法第24條為統包之規定,統包是國際上經常採用之發包方式,其內涵為從方案選擇、規劃設計、材料購置、施工管理、設備安裝等作業,均交由同一業者負責統籌執行,於驗收合格後,再移交業主使用。其優點包括減少管理之界面及人力、責任界定清楚、縮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等。「統包」是解決傳統工程模式執行缺失之良方,值得政府採行。例如公共藝術設置,設計費與施工費、服務費率不成比例,設計理念無法展現之缺點,可以「統包」方式全案由設計者負責,並由其自覓認可之分包廠商施作,即可解決(89年8月2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第一梯次研討會紀錄第柒點)。
- Jun 18 Thu 2015 10:53
最有利標評選時,廠商遲到或未準時到場如何處理?
■林炳坤
廠商遲到或未準時到場之處理,規定上必須留有彈性,因為廠商在參與評選時,往往耗費相當多的人力、物力,除非機關的評選時間相當準時,否則常見讓廠商空等許久的情形,甚至連休息的空間都沒有,或者不同投標廠商在同一個空間休息過久而衍生一些不必要的困擾。
如果採用本節第一個課題最末段所書,簡報順序在資格標審查後就告知廠商,並估算約略時間供廠商參考(若不依估算時間到場再視為遲到,或遲到多久視為無故不到場),是比較合乎人性的做法。
- Apr 16 Thu 2015 09:15
政府採購的法定招標方式
中央廣播電台記者李憶璇於2015年2月17日報導:「台電今天(17日)公開招標「核一二廠用過核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將核一、二廠2次大修所退出的1,200束用過的核燃料棒送到海外處理,3月16日結標。台電表示,第1次公開招標若不達3家廠商投標將會流標。」
政府採購除了報導中的公開招標,你知道還有其他方式嗎?
■林炳坤
- Feb 06 Fri 2015 09:15
廠商得標後,可否因變更工程設計規格而拒絕簽約?
■李永然律師、張謀勝律師
A、B、C廠商參加D機關之工程招標,D機關於招標前已將相關招標文件及工程圖說寄送予各廠商,並於招標文件訂定一定期日使廠商可向招標機關提出疑義。因無任何廠商向D招標機關請求釋疑,D招標機關便進行決標,並由A廠商得標,惟A廠商以該工程設計有重大誤差為由,要求變更工程設計規格,並拒絕與D招標機關簽訂契約。試問,D招標機關得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將A廠商列為不良廠商,並登載於政府採購公報?
D招標機關業已依法先行將招標文件及相關工程圖說寄予各廠商,以利各廠商自行評估是否有履約能力,且D招標機關依法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一定期間內,各廠商得向其提出疑義,藉以維護廠商之權益。A廠商既已先行審閱過招標文件及工程圖說,亦未於招標文件所訂期間內向D招標機關提出疑義,經決標後,由A廠商得標,A廠商若以該工程圖說之設計有誤差,其施工有難度或有障礙為由,拒絕與D招標機關簽訂契約,A廠商即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適用之可能。
- Jan 21 Wed 2015 09:12
政府採購如何招標?
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接受東森新聞《關鍵時刻》專訪時,談到風波不斷的台北市雙子星案,他主張應該開標,而且採國際標就好。爭議頗多的雙子星案該如何解,仍有待政府單位解決,但政府採購究竟是如何招標的,倒值得大家關心。
■唐國盛
《政府採購法》第18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 Jan 17 Sat 2015 09:15
B.O.T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最近B.O.T的高鐵是否要破產鬧得沸沸揚揚,雖然這不是小編能管的,但換個角度想想,雖然是B.O.T,但B.O.T案件在投資興建、營運等過程,是否受《政府採購法》管呢?
■李永然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的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的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的規定。
- Jan 15 Thu 2015 09:35
如何認定「三家以上合格廠商」的時間點?
■李永然、張謀勝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審查有三家以上廠商符合規定,即可進行開標。此所謂審查,係指招標機關於「開拆封標前」於客觀上得以檢視參與投標廠商資格及所提交投標文件有無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者,非謂於開拆封標後始發現有上開情狀,亦可溯及否定招標機關開標決定之合法性。
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準此,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招標,凡投標廠商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各款規定並達「三家」以上,且無《政府採購法》第48條所列八款不予開標、決標之法定事由者,招標機關應依招標公告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以保障參與投標廠商之期待及信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