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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接受東森新聞《關鍵時刻》專訪時,談到風波不斷的台北市雙子星案,他主張應該開標,而且採國際標就好。爭議頗多的雙子星案該如何解,仍有待政府單位解決,但政府採購究竟是如何招標的,倒值得大家關心。

■唐國盛

  政府採購法18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一、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係指經公告程序,邀請有興趣之廠商投標。有關公告需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

二、選擇性招標:

  所稱選擇性招標,係指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提供資格文件,以便對個案辦理資格標之招標,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方可參加後續規格、價格之競標;或對特定採購標的建立常年性候用廠商名單,以供爾後直接邀請彼等投標之依據。選擇性招標之選商程序,應平等對待符合邀標資格條件之廠商,儘量多邀請所有廠商參與投標。

三、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係指不經預先刊登公告程序,逕行邀請一家或二家以上廠商投標。這些條件,包括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後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有圍標情事;或供應源只有一個,別無選擇;或基於無法預見之緊急情況;或向原供應商採購替換用零配件;或因擴充既有規模,須顧及互通性之需要;或屬研究發展性質之試驗品、試驗性服務;或因追加工程,必須洽原立約商辦理,但未逾原合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或與原案類似之後續工程發包,在第一次之招標文件已有標示者等。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政府採購法雖規定招標方式有三種,以公開招標為原則,若欲採選擇性招標時,須合於本法第20條所規定之情形,同理如欲採限制性招標亦必須合於第22條規定情形之一始可為之。故招標方式之決定,並非可恣意行之,此點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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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律應用篇》從立法之初的條文釋義編寫方式入手,歷數次相關法令更迭、增刪暨施行結果,漸加入大量重要解釋函令和實務案例,是各界讀者循題解惑、理論實務兼顧的重量級參考鉅作。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314&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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