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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可以用橡皮印章當做簽名嗎?
2015年1月21日TVBS記者王百櫻報導:「實在太渴望有新房子,女子竟偷拿公司空白支票,訂了2戶近億元別墅!一名年約30多歲的倪姓女子結婚後、生了小孩,非常希望有個新房,竟然趁公司出納人員不在偷拿空白支票,在新北市林口訂了2戶別墅,價值9898萬,由於她偽造公司負責人簽名,遭銀行退票,事後公司氣得報警,並將女子開除。」不知道永然文化粉絲們是否和小編一起傻眼,這怎麼可能不被發現呢?9898萬內!不是98元內!而且還是支票,那一定有往來紀錄的呀!不過,如果一般人簽支票時,不用簽名,而是用一般常見的橡皮圖章,支票仍然有效嗎?
■林國泰
票據法第6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此之所謂「印章」的形式及質材,票據法並無明文規定,故不以印鑑或日常使用者為限,凡是以現成印章、橡皮印章、戳記或戳條,亦無不可。其質材為金、銀、銅、鐵、石、木、骨、玉等,在所不限。況執票人也很難查明票據上所蓋的印鑑,是否為橡皮章,實際上票據為文義證券、無因證券及流通證券,因此執票人亦無需查明。故以橡皮印章代簽名者,自可認為有效。但有不同見解者卻認為,橡皮印章會因為蓋章時用力之輕重而影響印模之大小,且其使用之壽命亦較其他質材之印章為短,故不能作為「印鑑」之用,既不能作為「印鑑」之用,則當然不能為票據發票人簽章之用,否則即應以「印鑑不符」為由予以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