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林怡君律師
日前報載韓國知名連鎖咖啡店,經舉報修改已經過期的醬料包上的有效日期。檢警搜索後,查獲一千多包可疑醬料,員工承認確實有以菜瓜布擦拭掉醬料包上原來的有效期限後,再貼上新的標籤貼紙竄改有效日期,而遭竄改日期之醬料包是以滿額禮之方式贈送與消費者,為臺灣食品衛生安全再度投下震撼。無獨有偶,相同的食安事件亦曾發生在台灣的大型連鎖超市和日系連鎖咖啡廳,時到今日,消費者應該都想問這樣的食品業者會觸犯什麼樣的法律?
行政責任部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若企業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行為,依照同法第44條,主管機關得對食品業者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罰鍰,違反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刑事責任部分,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食品業者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此外,由於有效日期為食品業者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在食品包裝上,用以證明食品仍可安全食用,故具有證明功能,性質上為私文書,若食品業者任意更改有效期限,恐有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之罪嫌。而,食品業者更改有效期限使消費者誤認食品尚未逾安全食用期限亦可能該當刑法第339條對消費者施詐術,而使消費者陷於錯誤的構成要件,可能亦有涉嫌違反刑法詐欺罪之可能。
綜上,雖然單純由條文觀之,食品業者竄改食品包裝之行為可能違反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所明訂之行政和刑事責任,但實務運作上,卻未必足使食品業者心生警惕。例如6萬元至2億元之裁罰標準何在?如何證明修改有效日期之行為有「危害人體健康」?且,若消費者欲自行對食品業者主張損害賠償,食品業者竄改有效日期之行為並不像「傪偽或假冒等行為」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舉證責任倒置條文之適用,故消費者需負擔一般民事的舉證責任,恐較難勝訴(但這個部分消費者可善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使法官減輕甚至轉換舉證責任至食品業者身上)。
故,本文認為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業者的法治觀念及強化業者之社會責任,而立法者在相關法律機制設計上應提高業者的注意義務、明確化主管機關之裁罰標準,並落實檢查機制。惟有如此,方能真正保障人民之食品安全,落實健康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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