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最有利標時,價格是否納入評分或評比項目?
■林炳坤
「價格」一直是招標過程中很重要且備受矚目的一個項目;然而,價格是否納入評選項目?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規定:「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所以,只要不是固定費用或費率,「價格」都應該納入評選考量。
須留意的是,所謂價格應納入「評選考量」,並不是一定要列為「總評分法」的「評分」項目或「序位法」的「評比」項目。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及第15條的規定,價格可納入評分(比),也可不納入。其條文如下:「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二、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前項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所以,即使不是固定金額決標,價格亦可以不納入評分(比)。價格雖不納入評分(比),但評選結果仍是要依「綜合考量總評分(評比)及價格」的整體表現來加以決定。也就是說,不是固定金額決標,「價格」不納入評分(比)項目,卻與「總評分(評比)」同樣列為決定評選結果考量「整體表現」的兩個主要因素之一,因而「價格」仍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及第17條之規定,價格納入評分(比)時,「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或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這是評分(比)比率(或權重)的限制範圍。
所以,當價格納入評分(比)時,當然就要遵照前述的評分(比)比率(或權重);相對而言,當價格不納入評分(比)時,則以「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或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若再留意《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當屬於「固定價格」給付時,就沒有再區分價格是否納入評分(比)的不同做法;也就是說,價格可納入,也可不納入作為評分(比)之項目,但不納入評選時,就不必再執行「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或評比)及價格」的過程了。而且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第肆章第二節𡛼之4:「……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所占比率或權重得低於20%)。」所以,固定金額決標的採購案,價格即使納入評分(比)項目,也可不受價格配分占20%~50%其下限20%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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