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1126  

2015521日聯合報記者周毓翔報導:「新北市樹林區陳姓男子前天騎機車回家途中被一隻黑狗咬傷,他報警處理,警方為尋找狗主,沿路拍攝狗照片,製作狗狗嫌疑犯指認卡給陳指認,陳一眼認出狗凶手,警方也順利找到飼主到案處理,雙方最後和解。」

雖然狗狗很可愛,但如果主人未好好管教,讓愛犬咬傷人,可就得像新聞中的飼主得賠錢了事哦!

林國泰律師

【案例】

阿強養了一隻「比特犬」,每日近黃昏時,都會以狗鍊拴住牽到附近公園散步。某日阿強如往例一般帶著狗兒到公園中蹓躂,途中遇到多年不見的友人阿森,就地聊了起來,聊著聊著,手中的「比特犬」已掙脫狗鍊跑走了,阿強渾然不知。不一會兒,二人聽到不遠處有人大喊救命,急忙趨前探視,原來是「比特犬」闖禍,咬傷了年僅五歲在公園裡嬉戲的小恩,只見小恩的小腿血流如注,二人趕緊將小恩送到附近醫院急救,不久小恩的奶奶及父母趕到醫院,了解實情後,堅決對阿強提出告訴,阿強應負刑責嗎?

【解析】

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是為「過失傷害罪」的規定。又所謂「過失」,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狗兒咬傷人,其主人是否應負刑責,依實務上的見解,若主人疏縱狗兒咬傷他人時,當然應負刑責,惟若主人對於狗兒已極盡注意之能事,而係被害人自己向狗兒挑釁致狗兒發狂咬傷被害人時,則狗主人不必負刑事責任(前司法行政部台怭研發字第一○六號函參照)。

就本案例而言,阿強所飼養的「比特犬」咬傷人事件,完全係阿強疏於注意所致,因為其明知「比特犬」生性兇猛,隨時有攻擊陌生人的危險,本應注意且能注意而疏忽未注意以狗用口套套住該「比特犬」的嘴部以防範該犬咬人,且又疏於注意讓狗兒鬆脫跑去咬傷小恩,對於小恩的受傷,阿強實在難辭其咎,所以阿強的行為自應負過失傷害罪責,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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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生活其實息息相關,民眾的刑法教育實應主動為之,否則壞事臨頭,後悔為時已晚。刑法與你作者任職法官,他將經驗所得編撰本書,內容以刑法架構為主,分為總則基本概念篇、分則案例解析篇,將刑法完整的解說,文字淺顯易懂,一般民眾均可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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