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按讚加入永然文化粉絲團
歡迎按讚加入永然文化粉絲團哦!每天都可以接收法律知識,法律加身,生活加分!本部落格內容僅提供一般之法律知識,並不作為個案的法律意見;特定、專業的建議只限於某些特定之情況下,若需進一步商討案情,請洽法律事務所承辦。

目前分類:人道人權讀饗系列 (2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

StockSnap_O4V7N0QZ2X.jpg

李建忠庭長

宗教團體本就應該是非營利性,而且是一種兼有宗教師與信眾的團體,與《民法》其他公益法人相同,是以舉行宗教活動而對於社會有所助益。近來,無論國內外,社會上要求不管是營利法人或非營利法人,都要善盡其社會責任;而且認為公益性之擔保,應該聚焦於如何強化其透明而自律的營運。因此,宗教法人法制為了呼應社會所期待宗教法人完成其社會責任,應以法律架構能確保宗教團體的適當自我管理、說明責任及資訊公開。不過,應該特別留意的是,宗教團體因為有宗教(神聖)面及世俗面的二個面向;而且《憲法》上所規定宗教自由及政教分離、聖俗分離原則,應予最大的尊重,故世俗性的宗教團體法律應不能介入教義及宗教師的任免等宗教團體內部規範之宗教上事項,乃自明之理。就這一點而言,與專以世俗性事項為對象之《民法》法人或非營利法人等其他公益法人,是有著根本上的差異存在。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糾正案的對象是誰?

StockSnap_3CA1B240B4.jpg

昨天小編看到聯合報記者洪哲政的報導:監察院今日表示,國防部核定軍人於服現役期間非因作戰或非因公而自殺致死亡者之案件種類為「因病死亡」,違反「軍人保險條例」規定;相關疑義雖早經審計部函請該部改善,但國防部迄今仍未完成修法,衍生未依法行政的亂象,滋生爭議,遭監察院糾正。

嘿,新聞指出,監察院糾正國防部,那小編也在想,監察院還可以糾正哪些機關呢?看看葛永光教授在《捍衛正義的力量:當代包青天》裡怎麼說的呦!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宗教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StockSnap_RKJAXECLDX.jpg

李永然

1.《憲法》上宗教自由的保護是體現在其客觀法面向的功能,而形成落實「多元文化國」原則的客觀價值秩序和制度性的保障作用。保護法益有「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國家的寬容原則」與「政教分離原則」。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