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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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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1.《憲法》上宗教自由的保護是體現在其客觀法面向的功能,而形成落實「多元文化國」原則的客觀價值秩序和制度性的保障作用。保護法益有「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國家的寬容原則」與「政教分離原則」。

2.宗教自由既是一基本權,主要是做為人民對抗國家權力威脅的防禦權,進而保障個人和社會的自由。

3.宗教自由的保護法益包括:

(1)內在信仰自由:在此所稱的「宗教」,包括個人的世界觀、良心自由。

(2)表達信仰自由:這是人民內在信仰的實踐方式,有「外在信仰自由」之稱。

(3)從事宗教活動自由:這也是人民內在信仰的實踐方式之一。

4.為保護宗教自由法益,制度上須承認:

(1)政教分離原則:國家對所有各個宗教教派的中立性與寬容性。

(2)宗教團體自治:「宗教自由」此一基本權的主體應包括「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所以也要有「宗教團體自治」原則的確立。在宗教自由對宗教團體的保障中,有一「宗教團體自治」的核心概念。此即宗教團體在成立之後,能依自已的教義,決定其組織架構、資金、人事、教務推動……等,即宗教團體的自我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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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作者:釋如本、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陳清秀、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7/12 初版

宗教界該不該加以管理?又要如何管理?《宗教團體法》草案在行政院、立法院幾番進出,卻一直未有定論,癥結在哪?內政部於民國1066月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軒然大波。宗教界首次團結提出建言,希望政府先制定《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權益,再訂定其他相關法案。本書邀集宗教人士、教授、律師共同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加以探討,並針對《宗教團體法》及《宗教自由基本法》提出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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