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時,其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依該法第24條所列下述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該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公司要員工於休息日加班工作,是否適用「延時工作」計算?勞工委員會86年4月17日(86)台勞動二字第014175號函釋:「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作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另參內政部75年7月10日(75)台內勞字第405235號函、勞工委員會80年8月12日(80)台勞動二字第20444號函)由前開函釋,即知員工於休息日加班工資的計算,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定「延時工作」的工資標準。
又如該勞工延時工作超過四小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工資,因《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未予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但不得低於前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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