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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行憲紀念日,咱們來聊聊中華民國憲法!

■李後政

  現行憲法於民國(下同)3512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3611日經國民政府公布,於361225日開始施行。惟憲法施行後不久,國民政府即於37510日制定公布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憲法條文遂被凍結。8051日總統令公布廢止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時制定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稱為第一階段之修憲。其後並於81528日、8381日、86721日、88915日及89425日先後對憲法進行多次增修,在增修條文制定下,許多原有之憲法條文已被架空,現行憲法之主要內容,即須以憲法增修條文為準。

  現行憲法的基本決定包括:國民主權(民主主義、主權在民、代議制度與直接民主、次級統治團體之自主權及多數決原則)、法治主義(基本權利之保障、五權分立、依法行政及司法審查)以及民生福利國家原則。

  憲法中就國家機關組織與職權的行使,所加諸的種種規範與限制,即是為了防止公權力對個人自由領域的侵害,基本權也就是人民對抗國家的「防禦」權利。

  我國憲法第2章為人民之基本權利與義務,規定了人民之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及參政權等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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