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
實務上,有時鄰地所有人會要求通過自己的土地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這時土地所有人該如何面對?我國《民法》為相鄰關係,於第786條第1項定有土地所有人的管線安設權,其規定:「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設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依前述規定,土地所有人設置管線應具備下列要件:1.須非經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管線,或雖能設置但需費過鉅;2.須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3.須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註1)。
由上述說明可知,土地所有人安設管線,必須對他土地所有人支付「償金」,此一償金的性質應係使用土地的對價,而不具有損害賠償性質(註2)。
又如土地所有人欲通過他人土地安設管線,雙方就償金數額仍有爭議,他土地所有人拒絕土地所有人進行設置,此時是否構成侵權?由於土地所有人進行管線安設,必須支付償金,從而土地所有人即應先與欲通過之他土地所有人洽商償金數額,於自行協議或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前,他土地所有人拒絕容忍土地所有人設置管線,當屬權利的正當行使,無不法侵害土地所有人之權利可言(註3)。
再者,土地所有人於安設管線後,他土地所有人能否以「情事變更」為由,要求土地所有人變更其設置?我國《民法》第786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而且前述的「變更設置費用」,應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參見《民法》第786條第3項)。
註1:參閱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頁286,民國99年9月修訂五版,自刊本。
註2:參閱劉春堂著:判解民法物權,頁138~139,2010年10月修訂七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鄭冠宇著:民法物權,頁228~229,2010年8月一版一刷,新學林出版公司出版。
註3:參閱劉春堂著:前揭書,頁139。
---------------------------------------
《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編》依據最新規定,一次蒐齊,完整解讀「所有權」!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437&kgroup=法律圖書
不動產權利三件組,認清物權好利器!
──《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編》、《不動產物權實務──擔保、用益物權篇》、《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