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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實務上,有時鄰地所有人會要求通過自己的土地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這時土地所有人該如何面對?我國《民法》為相鄰關係,於第786條第1項定有土地所有人的管線安設權,其規定:「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設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依前述規定,土地所有人設置管線應具備下列要件:1.須非經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管線,或雖能設置但需費過鉅;2.須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3.須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註1)。

  由上述說明可知,土地所有人安設管線,必須對他土地所有人支付「償金」,此一償金的性質應係使用土地的對價,而不具有損害賠償性質(註2)。

  又如土地所有人欲通過他人土地安設管線,雙方就償金數額仍有爭議,他土地所有人拒絕土地所有人進行設置,此時是否構成侵權?由於土地所有人進行管線安設,必須支付償金,從而土地所有人即應先與欲通過之他土地所有人洽商償金數額,於自行協議或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前,他土地所有人拒絕容忍土地所有人設置管線,當屬權利的正當行使,無不法侵害土地所有人之權利可言(註3)。

  再者,土地所有人於安設管線後,他土地所有人能否以「情事變更」為由,要求土地所有人變更其設置?我國《民法》第786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而且前述的「變更設置費用」,應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參見《民法》第786條第3項)。

1:參閱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頁286,民國999月修訂五版,自刊本。

2:參閱劉春堂著:判解民法物權,頁138139201010月修訂七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鄭冠宇著:民法物權,頁22822920108月一版一刷,新學林出版公司出版。

3:參閱劉春堂著:前揭書,頁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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