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欽明
對價或補償是否相當,應依具體事例個別客觀認定之。例如,多數共有人以偏低之價格處分時,他共有人得否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對此問題之實務見解,69年台上字第1104號判決謂:「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三,已逾總額三分之二,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固有單獨處分之權利,如有故意或過失以低價出售之情事,以致上訴人受有損害,即難謂非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換言之,多數共有人如有以超低價出售共有土地情事,致他共有人受有損害時,即屬非法侵害他共有人之權益。
不過,學者尚有反對見解,認為該多數共有人係依法得以處分共有物,此等行使權利之行為,可否因價格不當即謂「不法」侵害權益,非無疑問,蓋依法行使權利之行為,縱致他人受有損害,亦不能謂之「不法」,除非其主要目的在於損害他人,即權利濫用之要件時,始為該當。其次,「價格是否相當」難有客觀之標準,且此價金係由共有人依應有部分分配,為處分之多數共有人亦不例外,其低價出售實難謂主要目的在損害他人。何況多數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之應得對價或補償,依本條3項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即使超低價處分共有物,仍應對於他共有人所損失之差額予以補償(李林盛,1997:頁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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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處分實務與技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作者從事土地開發、登記業務多年,對於共有土地處分實務經驗熟稔、豐富,他將研究心得編撰成書,分成五大篇——總論、土地法第34條之1實務研討、實務操作、司法判決判例要旨、法律問題、行政解釋、附錄相關法規等,對於共有土地各類處分如何運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有詳盡的剖析,是有志於土地開發業務者、共有土地所有權人最佳之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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