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共有一筆土地,雖共有人間無不分割之約定,但業經都市計畫編為道路預定地而尚未闢為道路,共有人中一人訴請裁判分割,應否准許?
■黃偉政、張毓容
最高法院7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三):「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該共有物現在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而言。倘現在尚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將來縱有可能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亦無礙於共有人之分割請求權。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50條、第51條之規定,道路預定地屬於公共設施用地。於一定期限內以徵收等方式取得之,逾期即視為撤銷,且於未取得前,所有權人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指定目的較輕之使用,並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故經都市計畫法編為道路預定地而尚未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其共有人非不能訴請分割(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決參照)。」準此,縱然共有物業遭編定為道路預定地而有未來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仍非屬《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所謂「依其目的不能分割」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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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修正之《民法》物權編通則與所有權章,針對共有物不動產分割方法、效力與抵押權等,均有諸多修正,另增訂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及其相關登記,這些都與共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債權人、抵押權人、投資人等財產權益息息相關。此外,「相鄰關係」與「無權占用」問題,亦是此次物權編修訂的另一重點,如何處理通行權、越界建築、施工損鄰,甚至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等疑難問題,《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編》將依據最新規定,一次蒐齊,完整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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