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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才昱

  人事保證約定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約定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得更新之,惟仍應以書面為之,且其期限亦不得逾三年。至於人事保證如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經過三年有效期間後,其人事保證關係消滅,但如當事人重新訂約,自無不可。

  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人能不能終止契約?

  人事保證如果未約定期間者,保證人於法定的三年有效期間內,得隨時終止契約。不過,保證人於終止契約時,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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