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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仍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
■李永然
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以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應負生活保持義務,
此義務係本於親子關係之本質而生,
原則上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因此,離婚後不任監護之一方,
對於未成年子女亦須負生活保持之義務,
而與監護權歸屬無關,
父母原則上均應立於同一順位,
各按其經濟能力負擔子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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