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

李永然

保證有「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之分,在普通保證之情形,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參見《民法》第745條)。例如:甲欠乙五十萬元,丙為甲的保證人,當丙為普通保證人時,乙於向甲請求,甲拒不清償時,乙並不得立即控告丙,因丙可以提出「先訴抗辯權」。如丙提出抗辯時,乙必須先告甲,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並已強制執行甲的財產而未獲清償後,才得向丙請求。連帶保證人的情形則不同,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現舉一例:袁甲借盧乙六十萬元,王丙為盧乙的連帶保證人,盧乙拒不清償上述六十萬元時,袁甲可以王丙、盧乙為共同被告,向管轄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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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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