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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永然觀點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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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自貿區運用「仲裁」的法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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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已逐步開展自由貿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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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汽車保險人的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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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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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日前就「律師職前訓練」等議題做出決議,認為應參照先前第四分組決議,即律師也應於司法機關歷練實習,並建立律師專業分科制度。之後,第二分組另就「設立專業法院、法庭」之議題,決議未來應設立商業法院、勞動法院與稅務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引進相關配套措施,並強化法官辦理此類案件的專業能力。筆者認為,司改會議有意藉由上述決議,提升律師與司法官之專業能力,固然有助於改善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不過,上述兩項決議內容,僅論及形式或組織層面,似乎無法解決問題的核心。

  首先,就專業法院的議題,雖然司法院有意藉由專業法院的設置,並配合商業、勞動與稅務等案件類型的特殊需求,引進相關的配套措施以協助案件進行,強化紛爭解決的功能。然而,設置專業法院,目前似乎僅是從法院組織的觀點,在普通法院外,另外設立專業法院而已,並未就法官專業能力部分提出配套方案。如果在設立專業法院後,仍然是由既有的法官進行審理,專業法院的設置,只是徒增法院組織的複雜程度,並沒有實質提升司法的專業程度。

  換言之,司法能夠發揮紛爭解決的功能,關鍵應該在於法官的專業能力,而非只是法院的組織型態;專業法院的前提,應該是法官的專業能力。因此,司法改革應先思考如何提升法官就商業、勞動與稅務案件的專業能力,未來再從長計議專業法院如何設置,方為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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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需注意《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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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日益重視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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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好文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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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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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有人可以擅自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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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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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移轉,是否應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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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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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就終審法院的成員、員額及選任程序做出決議,在5年內實施終審法院的人事改革,將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包含院長)裁減至14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人數(包含院長)裁減至7人;同時將選任方式,改為由司法院長提名3倍人選,經遴選委員會選出2倍人選,最後報請總統任命之。而終審法院法官的來源,則包括:立法委員、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公正人士等代表;且終審法院法官為終身職,沒有任期的限制,僅於屆滿70歲時必須退休或優遇。司改會議欲藉此項改革,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並落實「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改革方向。

不過,「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是以堅實的事實審做為基礎前提,也就是事實審法院必須能夠正確地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如果事實審法院有足夠的裁判品質,使判決結果足以讓人民信服,確實發揮解決紛爭功能,自然就會減少上訴到終審法院的比例,進而達到「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結果。同時,由於上訴終審法院的案件量減少,終審法院的法官人數需求自然也會降低。因此,在改革終審法院之前,應先思考我國有無實行「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前提。

事實上,現今因事實審法院裁判違背法令,而遭終審法院多次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之案件,所在多有;此種現象使案件往返於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之間,不僅徒增人民的訴訟時間與成本,也嚴重影響人民對於法院裁判的信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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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面對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枉法裁決時,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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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仲裁員須依法公正裁決,不得枉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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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好處及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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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立遺囑最好指定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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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之商標可否移轉於他人?又申請人是公司於公司有名稱異動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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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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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即時通訊軟體上轉傳圖片的行為,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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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謝幼軒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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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對生前預立遺囑的應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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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預立遺囑乃為減少繼承人間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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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報載〈大法官可推翻判決 槍下留人〉、〈第四審?大法官將可推翻定讞判決〉等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決議將設「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在非常上訴等程序外再增添新的救濟管道,讓大法官會議形同「第四審」。司改國是會議藉由增加救濟制度,確保司法裁判品質並強化人民的權利保障,其目的固然值得肯定;然而,我國的訴訟制度中,原已設有再審與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程序,可以針對確定判決提起救濟,司改國是會議捨棄既有的非常救濟規定,卻將大法官改造為「第四審」,無異於治絲益棼,並無助於我國司法制度的健全發展。

依據我國《憲法》第78、79條以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等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即使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確定終局裁判得聲請解釋《憲法》的情況,也僅限於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非得就確定判決的個案內容進行審查。因此,現行大法官僅有對於《憲法》、法律或命令之解釋權限,並無個案審查權限。司改國是會議讓大法官會議成為個案審查的「第四審」,已有違憲之批評聲音。況且,實務上自聲請釋憲至大法官做出解釋,往往需耗費數年時間,僅由15人組成的大法官會議,面對既有的釋憲案已須耗費如此長的時間,若再將「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加諸於大法官,難保將來不會癱瘓大法官會議的釋憲功能。

現今一般民眾對於司法制度欠缺信賴,究其原因乃在於法院的裁判品質不佳,諸如事實認定有所違誤,或判決所持理由與人民的生活經驗相去甚遠,導致民眾難以認同法院判決結果。儘管現行訴訟制度設有非常救濟程序,可以透過再審與非常上訴等程序推翻錯誤的確定判決。然而,礙於最高法院所設下的嚴格要件,筆者擔任執業律師至今30餘年間,成功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獲得救濟的確定判決並不多。最高法院的不當見解,讓再審或非常上訴規定淪為訴訟法中的裝飾品,在實務上未能完全發揮應有的法律救濟功能。

因此,司法改革的正確方向應該是重新確立再審與非常上訴的要件,將既有的非常救濟程序導回正軌,發揮應有的功能。讓大法官會議增加個案審查的「第四審」功能,不僅有違《憲法》規定,也影響大法官既有的釋憲功能,更無助於非常救濟程序的健全發展。期盼司改會議能多多傾聽基層律師的意見,從真正的癥結點著手改革,而非捨本逐末,讓大法官會議成為得以推翻確定判決的「第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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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時,要如何向交通警察機關申請閱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談話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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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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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報載「獄政改革!假釋透明化 強化被害人與社區參與」、「透明化 假釋審核 被害人可列席」等報導,法務部提出四大「獄政革新」措施,其中之一為「假釋透明化:被害人與社區參與,假釋決定有司法救濟」。中華人權協會長期關注與致力推動的「監所人權」議題,終於受到法務部的正視,本次法務部提出「獄政革新」的想法值得肯定。不過,「假釋制度」除了法務部提出的「透明化」之外,本人認為更應加強「公正化」與受刑人的「可預期化」兩個面向,才能真正達到改革假釋制度的目的。

 在監所當中,影響受刑人最鉅者莫過於「假釋」的申請與核准,同時也是監所管理與教化受刑人的主要環節之一,其重要性可見一斑。然而,過去假釋制度受到社會多方批評,究其原因在於假釋審查有許多由審查委員「主觀」認定的條件,使得假釋准駁充滿各種變數;甚至審查標準會因各監所首長的差異而有不同,因此毫無客觀標準可循。造成假釋制度不僅有失「公平性」,也完全欠缺「可預測性」,令受刑人難以預期,這也是我國假釋制度真正的問題核心所在。

 在「假釋透明化」中,雖然法務部提出以審核受刑人「犯罪情節」、「犯後表現」、「再犯風險」的方式,評估是否准予假釋。但「犯後表現」部分還包括被害人和社區鄰里意見,仍有主觀因素的不確定性。且若假釋仍以「悛悔實據」作為「主觀」要件,由非矯正專家擔任委員,在極短的會議中審查完全不熟悉的受刑人是否有悛悔實據,即使審查程序公開透明,也難認這樣的審查方式可以滿足「公正性」與「可預測性」的要求。雖然法務部意識到假釋制度的問題,但本次的「獄政革新」措施並未切中問題核心,甚為可惜。

 為了讓假釋制度達到「公正性」與「可預測性」,同時改善過去假釋實務上的諸多弊病,確實提升受刑人的人權保障,建議法務部從下列六點作為假釋改革的思考方向:1. 對於「悛悔實據」訂定客觀標準,確立假釋的法律的公正性與可預期性。2. 應給予假釋委員充裕的時間審查假釋,並且讓受刑人有言詞辯論的機會,達到實質審查的目的。3.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規定,對於第一級受刑人符合假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不必再經假釋審查委員會的決議。4. 再報請假釋的間隔時間過長,應予縮短。5. 統一規定假釋審查與執行時間,避免不同監所受刑人出獄時間有所差異,達到實質的公平性。6. 規範假釋救濟的時效限制,避免救濟程序淪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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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授權的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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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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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駕駛人之「應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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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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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上商標之使用與侵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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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谷逸晨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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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23日出版旺報A4版刊出記者宋秉忠專訪李永然律師,針對日前大陸司法系統清理久押不決案件一事表達意見:

  「對於大陸司法系統清理久押不決案的明快之舉,台灣法界人士都給予高度肯定,並認為有助於改善大陸的投資環境。李永然律師高度肯定陸方近年來致力清查久押不決案件,是貫徹依法治國精神、保障人權的一大進步;而台商赴陸投資,與當地司法制度息息相關,大陸司法機關越來越重視訴訟程序的合法性,自然就能提升對台商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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