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日前就「律師職前訓練」等議題做出決議,認為應參照先前第四分組決議,即律師也應於司法機關歷練實習,並建立律師專業分科制度。之後,第二分組另就「設立專業法院、法庭」之議題,決議未來應設立商業法院、勞動法院與稅務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引進相關配套措施,並強化法官辦理此類案件的專業能力。筆者認為,司改會議有意藉由上述決議,提升律師與司法官之專業能力,固然有助於改善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不過,上述兩項決議內容,僅論及形式或組織層面,似乎無法解決問題的核心。
首先,就專業法院的議題,雖然司法院有意藉由專業法院的設置,並配合商業、勞動與稅務等案件類型的特殊需求,引進相關的配套措施以協助案件進行,強化紛爭解決的功能。然而,設置專業法院,目前似乎僅是從法院組織的觀點,在普通法院外,另外設立專業法院而已,並未就法官專業能力部分提出配套方案。如果在設立專業法院後,仍然是由既有的法官進行審理,專業法院的設置,只是徒增法院組織的複雜程度,並沒有實質提升司法的專業程度。
換言之,司法能夠發揮紛爭解決的功能,關鍵應該在於法官的專業能力,而非只是法院的組織型態;專業法院的前提,應該是法官的專業能力。因此,司法改革應先思考如何提升法官就商業、勞動與稅務案件的專業能力,未來再從長計議專業法院如何設置,方為正途。
其次,就律師職前訓練的議題,現今新進律師的困境在於,願意提供新進律師進行實習的法律事務所十分有限,實習期間法律事務所未能提供適當的待遇,或實習期間法律事務所未能給予適當的指導,導致無法習得足夠的專業實務能力,使得律師職前訓練的功能不彰。而此項問題的根源,來自於2011年起,考選部改革律師考試制度並提高錄取人數後,因新進律師的實習需求,遠高於既有事務所能夠提供的實習名額,又欠缺相關配套措施所致。因此,律師職前訓練的問題核心,在於新進律師與事務所實習機會的供需失衡;司改會議未能直指律師職前訓練的問題核心,實屬可惜。
筆者在此呼籲司改會議或法務部,應盡速研擬配套措施並檢討考試制度,例如補助律師實習所需的部分經費,提升既有法律事務所提供實習機會的意願,以導正此種律師考試制度所生的弊病,並解決近幾年律師職前訓練功能不彰的問題。同時,也要勸勉資深的律師同道,一同發揮「薪火相傳」的精神,給予新進律師實習的機會,將自身經驗傳承給後輩,讓身為在野法曹的律師,能夠繼續以自身的法律專業,為人民爭取應有的權利,實現法律所保障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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