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即時通訊軟體上轉傳圖片的行為,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李永然律師、謝幼軒律師
【問題】
甲閒來無事最喜歡使用手機與親朋好友Line一下,尤其當收到有趣或搞笑的圖片時,總是忍不住在Line上分享轉傳給其他好友,試問甲轉傳圖片之行為,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
【解析】
首要討論者,何種「圖片」具有著作權?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若創作非抄襲他人著作且具有相當之創作高度,即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屬《著作權法》之著作,依同法第10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舉例言之,若圖片為他人獨立創作之勵志小語圖片或特殊節日祝賀圖片,並非模仿抄襲他人著作而具備有美感之創作高度,即為「美術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他人獨立創作之影片,如符合相同之要件,也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併予敘明。
再者,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設有明文。準此,若僅是在家庭群組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群組(例如大學同學會等)轉傳「美術著作」或「視聽著作」,尚不構成向「公眾」傳送著作之利用行為,自無違反著作權的問題;但如轉傳的群組已超過「正常社交」的範圍,則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在LINE上以溝通業務為目的或偶像粉絲團成立之群組傳送受著作權保障之圖片,構成向「公眾」傳送著作而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
本案例甲轉傳之搞笑或有趣圖片,如屬本文所稱之「美術著作」,然甲係在家庭群組或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群組轉傳該「美術著作」,則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反之,甲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於某爆料社團此等超過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群組傳送相同之「美術著作」,則屬向「公眾」傳送著作而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恐涉及侵害著作權,不可不慎。
《106-03-3397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59)106年3月第123期第34頁》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於即時通訊軟體上轉傳&idno=7177&keyw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