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泰
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以「遇有現在不法的侵害」為前提,若不法的侵害尚未發生,即無防衛可言。例如某甲見到某乙身上帶著一把刀,以為某乙會對其不利,乃持木棒將某乙打傷,並奪下某乙所持刀械將某乙殺死,因為某乙只是帶刀子在身上,並未持以逞兇,不屬現在不法之侵害,某甲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林國泰
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以「遇有現在不法的侵害」為前提,若不法的侵害尚未發生,即無防衛可言。例如某甲見到某乙身上帶著一把刀,以為某乙會對其不利,乃持木棒將某乙打傷,並奪下某乙所持刀械將某乙殺死,因為某乙只是帶刀子在身上,並未持以逞兇,不屬現在不法之侵害,某甲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李永然律師、陳曉祺律師
轉包在工程上是十分常見的情況,但是轉包的法律關係及契約責任常使一般人感到困惑。在《民法》上,定作人及承攬人才是契約當事人,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否則雙方都只能對對方行使契約上的權利,也只須對對方負契約義務,「次承攬人」只須對承攬人負責,而不對定作人負責。然而,次承攬人在承攬人與定作人的契約關係中,是屬於承攬人的「履行輔助人」地位,依《民法》第224條,承攬人必須為次承攬人,也就是轉包的承包商的故意及過失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