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旺根
不是,要看契約內容。
保證機制分為二大類,由買賣雙方擇一採行,一為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另一為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而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計有四種選項,茲說明之:
一、價金返還之保證,係指消費者在購屋時,建商與金融機構簽訂保證契約,保證建商若未能如期交屋,將由金融機構如數返還消費者已繳納之價金。
二、價金信託,係由賣方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委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可達到專款專用之目的。
三、同業連帶擔保,係指兩個同等級之建商同業相互連帶擔保,若其中一家建商之預售屋建案無法完成交屋時,另外一家建商應無條件完成本建案後交屋。
四、公會連帶保證,係指由公會主導,數家建商互相成立協定,若參加協定之建商,發生預售屋建案無法完成交屋之情況,其中任何一家建商均應無條件完成本建案後交屋。
五、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是「不動產開發信託」,係指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並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於簽約時,應提供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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