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用「別人的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
■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某甲自己開A公司,某甲認為B公司的名稱不錯,想用B公司的名稱申請註冊商標,法律是否容許?又倘B公司同意某甲申請註冊,某甲應如何為之?
【解析】
一、A公司負責人某甲能否用B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應視B公司是否同意以及某甲用B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是否會導致一般大眾產生混淆誤認
(一)按「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四、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定有明文。
(二)「公司名稱」是代表營業主體本身,與自然人姓名有相同意涵,至於「商標」則是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又公司名稱係依《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或各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而「商標註冊」係依《商標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二者分屬不同法律規範範疇。故倘B公司之名稱已達到「著名」,且為一般大眾普遍知悉,則某甲在未經B公司同意下以B公司名稱申請商標註冊,可能導致一般大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則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得註冊。
二、倘B公司同意A公司負責人某甲以B公司名稱申請商標註冊,則某甲應以「書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之
商標註冊申請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因此,倘B公司同意A公司負責人某甲用「B公司名稱」申請商標註冊,則某甲自應舉證已得B公司「同意」的事證,此應以「書面」為之。而該同意書的形式不拘,惟應明確載明同意的內容,以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酌。又該「同意書」可於申請商標註冊時一併檢送,或在經濟部智慧局通知A公司負責人某甲陳述意見後,再以補正方式遞送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