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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出刊幸運雜誌96期,專文報導「解決民事糾紛,訴訟不再是唯一途徑!--善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創造雙贏」

文◎張則君

  隨著台灣社會高度進步,國人越來越具備「法治觀念」,有了法治觀念就開始懂得伸張權利,也使得許多民眾逐漸計較起自己的權利有沒有得到保障,反而造成動輒訴諸法律的情況發生。濫訟的結果不但影響個人生活,也影響了裁判的品質。現今司法界、學界一直在鼓勵、倡導民眾多多利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 ,目的即在於減輕當事人面臨訴訟時在勞力、時間、費用的付出,同時也減輕司法資源的負擔。

濫訟日增,成司法資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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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我國的宗教和諧發展與社會的和諧進步

以促進國家與宗教之互助繁榮、解決我國目前各宗教所面臨之問題、提昇我全體國民之宗教文化修養、增強政府宗教相關部門之職能為目的。這部集結了宗教界與法學界長期關心並研究相關議題超過十五年的宗教人士與學者、專家,費時半年草擬而成的台灣宗教聯合會版《宗教基本法》草案。

這是一部總結了過去七十年來台灣訂定宗教相關法規的各種經驗,在扣緊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上,廣泛參考、蒐羅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先進宗教法令理念,所完成的一部關注範圍廣泛、標本兼顧、符合世界宗教人權潮流,政府、宗教與人民三贏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此法案的通過,將進一步地促進我國的宗教和諧發展與社會的和諧進步,同時也確立我國為保障宗教人權之先進國家地位,成為世界華人社會中,宗教與人權發展的重要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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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5日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接受民視新聞【詐騙!買房付頭款就消失 房屋遭過戶抵押】採訪

日前才有房屋賣家指遭買家及地政士聯手詐騙,在尚未交付尾款前即過戶,並辦理高額的貸款,昨日又有其他受害者出面指稱遭到相同手法騙取房屋,引起社會重視,執業多年的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在2018年5月15日接受民視新聞採訪時表示,一般地政士在處理買賣房屋過戶時,都會等買方找到願意貸款的銀行並完成對保,再將銀行的設定文件跟過戶契約書送至地政事務所完成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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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應包含的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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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關於制定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宗教基本法》,參考前述《憲法》第13條與大法官解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法源依據,以及《消除歧視宣言》與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筆者認為應包含下述的規範內容,以確保《憲法》第13條的規定得以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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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4日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接受東森財經新聞採訪談【尾款未到已遭借貸 賣家悔沒簽履約保證】

 

2018年5月14日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接受東森財經臺採訪【尾款未到已遭借貸 賣家悔沒簽履約保證】,針對日前一位民眾在取得頭期款後就將房屋過戶給買家,結果買家拒不見面又不付尾款,甚至將房子拿去借貸一事,表達其在一般房屋買賣交屋時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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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禍從口出

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07年2月間,司法界發生檢察官在開庭時說法官「腦袋不清楚」,而遭法官想以「侮辱公署及公務員」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新聞事件。除此之外,民眾因違反交通法令遭檢舉開單時辱罵警察、在網路上惡意評論特定個人或店家、或給予生命、財產安全上的威脅,甚至是在機場謊報有「炸彈」而被移送地檢署遭到起訴的事件,在新聞報導中也是屢見不鮮。這些案件的共通點,都是因為表示出「負面言詞」而造成法律爭議或糾紛。

  「言論自由」雖然是我國《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為了兼顧對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當中,也肯認國家對於言論自由可以合理的加以限制。而在《刑法》當中,即有許多禁止「濫用」言論自由的相關規定,例如:《刑法》第140條規定不得侮辱公務員與公署,《刑法》第151條與第305條規定不得恐嚇危害公眾與他人的安全,《刑法》第309條規定不得公然侮辱他人,《刑法》第310條規定不得誹謗他人,《刑法》第246條更特別規定對於宗教場所不得公然侮辱等等,違反者都有可能遭受到刑事處罰;他人若因此而受有損害,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以上規定,都是法律對於「言論自由」所設定的合理限制,避免人民將「言論自由」無限上綱,假藉此種自由權利,不法侵害公眾與他人的其他權利,反而失去《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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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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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忠庭長

宗教團體本就應該是非營利性,而且是一種兼有宗教師與信眾的團體,與《民法》其他公益法人相同,是以舉行宗教活動而對於社會有所助益。近來,無論國內外,社會上要求不管是營利法人或非營利法人,都要善盡其社會責任;而且認為公益性之擔保,應該聚焦於如何強化其透明而自律的營運。因此,宗教法人法制為了呼應社會所期待宗教法人完成其社會責任,應以法律架構能確保宗教團體的適當自我管理、說明責任及資訊公開。不過,應該特別留意的是,宗教團體因為有宗教(神聖)面及世俗面的二個面向;而且《憲法》上所規定宗教自由及政教分離、聖俗分離原則,應予最大的尊重,故世俗性的宗教團體法律應不能介入教義及宗教師的任免等宗教團體內部規範之宗教上事項,乃自明之理。就這一點而言,與專以世俗性事項為對象之《民法》法人或非營利法人等其他公益法人,是有著根本上的差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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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運用及面對刑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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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刑事偵查程序已成為企業經營必須認識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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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接受東森財經新聞採訪談【靠爸媽! 全台首季房屋遺贈數增5.5%】

 

2018年5月10日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接受東森財經臺採訪【靠爸媽! 全台首季房屋遺贈數增5.5%】,針對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的節稅與風險表達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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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張錫銘投書,盼政府重視並改進監所人權

  最近,被判處無期徒刑正在服刑中的前槍擊要犯張錫銘,透過親友向媒體投書,希望政府能讓受刑人將獄中作業所得的「獄中勞作金」用來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針對此一議題,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認為:「以前監所中全民健康保險的問題,因為早期全民健康保險法是把受刑人排除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的適用之外,在我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期間,前往監所參訪時,就有受刑人反應醫療的問題,經我們向政府單位做出建議,全民健康保險法後來也修正將受刑人納入;不過現在有關受刑人張錫銘提出的這個建議,是否可行?政府應當從具體可行的角度去思考,並研究改進之道。」

  此外,李永然律師也表示:「最近我們也一直在關注台灣監所人權的問題,因為從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國商人林克穎潛逃案件中,中華民國政府申請引渡卻遭到英國法院以『台灣監獄條件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為由,判定我方敗訴,而拒絕引渡,顯示我們對於監所人權仍有許多努力的空間,政府應該要正視監所人權的相關問題並加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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