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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說法律》投入法拍市場找物件,宜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並增進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日前媒體報導,由於近年來房市不景氣,許多投資客轉往法拍市場,以往乏人問津的多人持有、產權複雜的法拍屋,開始成為投資客炒作的標的,他們先以低價購得持分權,再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若共有人不同意分割,就提起「變價拍賣」,請求法官以完整的產權重新拍賣,因產權完整拍賣價格自然較高,價金分配後再從中賺取價差,此種手法雖不違法,但造成其他共有人眼睜睜看著房產遭拍賣而無力挽回,就情理而言,實非可取。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每當房地產不景氣或經濟較為低迷的時候,就會有些人因為繳交房貸困難,而造成房地產被查封拍賣;或者因為經濟狀況不好,投資失利造成週轉失靈,以至於對外負債,而債權人就會查封拍賣其財產,不動產可說是一個較為重要的財產,因此很多人都會以不動產做為查封拍賣的標的,所以法院就有一些所謂的「法拍屋」。

  法拍屋是透過法院拍賣的程序,和「金拍屋」、「銀拍屋」不同,現今有一些人是專門以法拍屋作為一個下手投資的對象,主要因為透過法院拍賣,這種拍賣是屬於一種較不公開的市場,因此它的價格就較為便宜。尤其的房地產當中,如果第一拍拍不出去會作第二次拍賣,第二拍會減價百分之二十,如果再拍不出去,要再做第三次拍賣,會再減掉百分之二十,因此在經過幾次減價,價格就會相當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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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9 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監獄行刑法》大翻修 監所人權保障未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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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院會在民國108年4月11日通過法務部所草擬的《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將該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可說是《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自民國35年制定公布以來,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法。此次修正,不僅提升我國法制對於羈押被告及受刑人的人權保障,也向國際社會凸顯我國是以「人權立國」的精神!

  過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曾就《監獄行刑法》第6條「司法救濟制度」、第66條「監獄長官閱讀書信」、第83條「執行期滿釋放」等規定,以及《羈押法》第6條「司法救濟制度」、第23條及第28條「律師接見監視、錄影」等規定宣告違憲,可見我國現行《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中仍有許多侵害人權的違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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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8 ETtoday東森新聞雲記者王淑君報導「李永然律師出書 從辦案見聞談生活、工作與修行」

▲李永然律師談現行假釋制度之缺。(圖/記者林敬旻攝)

  ▲知名律師李永然出書,從辦案中的見聞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王淑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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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對土地徵收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一、民眾有時會面對自己所有的土地被政府徵收

  台灣容許土地所有權可以私有,此不同於中國大陸,中國大陸施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僅容許「國有」、「集體所有」,而不容許人民「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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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寶也要睜大眼睛,小心網路詐騙

文◎林貴卿律師

案例:

  阿寶申請多個寶可夢遊戲帳號,認真抓寶,每位訓練家都達到40等級,也獲得超多道具及「稀有」、「傳說」及「幻」之寶可夢。阿寶透過「FACEBOOK」及「某數字寶物交易網」刊登出售寶可夢帳號的訊息,希望能轉點零用錢。幾天後阿寶收到假買家「阿夢」的訊息說,願意以五千元購買一個40級訓練家帳號,但沒有「某數字交易網」帳戶,要求透過「LINE」私下交易。阿寶看到假買家「阿夢」傳來匯款明細表後,信以為真透過「LINE」交付寶可夢帳號密碼給假買家「阿夢」,阿寶刷存摺沒有看到款項入帳,才發現假買家「阿夢」傳來的匯款明細表上根本不是阿寶的帳戶,也聯繫不上假買家「阿夢」,阿寶驚覺遭到詐騙。試問:假買家「阿夢」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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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獄中唱軍歌違法,李永然律師盼監所教化以「新觀念」取代「舊思維」,以助受刑人「重返社會」為要

文◎張則君

  據報載,一名在綠島服刑的受刑人,因不滿獄方在運動時要求唱軍歌、答數等軍事化管理違法而提起行政訴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認為:受刑人如軍人般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措施,與監所教化功能無關聯性,監所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不是「進行作戰之準備」,相關軍事訓練無助於受刑人理解其觸犯法律之原因。因而判決監獄方敗訴。

  監獄行刑的目的,不是以控制受刑人為主,而是希望透過教化的作用,讓受刑人改過遷善,重返社會成為有用的人。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刑事案件從偵查到起訴,經由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的審理,到最後判決確定,「刑罰」的執行可說是刑事案件的最末端,雖為最末端,卻也是最為重要的一環。若監獄的行刑沒有起到教化的作用,受刑人未來在服刑完畢之後,重返社會後即容易再犯,再犯後又重新將刑事程序走一遍,那先前的行刑等於徒勞無功,所以監獄行刑的目的是「刑期無刑」,既然「刑期無刑」,監獄的教化工作就必須要做好,在監所內對於受刑人的管理,不是單純對受刑人進行控制而已,應該要思考如何對受刑人教化作用的效果會最好,再往這方向去設計,如此一來,受刑人也較能夠接受。以此一案件為例,因為唱軍歌、答數而被受刑人告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台灣台東地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五五號解釋,認為管理的措施並不恰當,這充分顯現出監所教化方面的問題已逐漸受到重視,希望監所單位一定要有新觀念、新思維,注重新的教化措施與功能,讓監獄行刑的效果格外彰顯,使得受刑人能經由教化澈底悔悟,將來重返社會後成為有用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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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同學口角,群起圍剿出口去死,萬一同學聞言真的跳樓,其他人要負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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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芳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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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閉鎖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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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曉祺律師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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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禍受傷時,被害人可以向肇事者請求哪些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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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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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說法律》夫對妻強制性交會構成犯罪嗎?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2月18日蘋果日報A13版報導載稱宜蘭一對夫妻,日前因妻拒絕吃夫買的冰淇淋,夫妻間發生爭吵,隨後陷入冷戰相互不理。清晨時,丈夫忽然向妻求歡,妻因情緒不佳拒絕,夫仍不顧其妻一再拒絕,強制與其妻交媾,並於過程中稱:「我們是夫妻,妳要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事後造成妻子的雙手嚴重瘀青、身心受創。日前法院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判決夫3年有期徒刑。

  筆者首先要說明《刑法》於第221條到第229條之1訂有「妨害性自主罪」的專章,其中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讀者可能常在社會新聞中聽聞的「強制性交罪」。簡言之,任何「違反對方意願」的性交行為都可能涉犯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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