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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2東森新聞雲刊登林國泰律師專文「《監獄真相大揭露》:高牆阻隔了自由還是人權?」
 

  記得去年中秋前後承辦一件好友之子涉及強制性交罪,遭法院判決3年6月有期徒刑確定,即將入監服刑前,好友帶其子來事務所詢問我,「我兒子性侵在裡面會不會被人捅肛欺負?要不要去向他們主管拜碼頭?」「他在裡面怎麼分配牢房?平常吃的好不好?我們要怎麼會客?」「什麼時候可以假釋出獄?可以去外役監嗎」「如果生病該怎麼辦?」等一些監獄執行問題,說真的,以我執業律師二十多年(含10年法官)的經驗,也只能翻翻法條向他們說明一些《監獄行刑法》等規定,但實際的執行情形為何,因甚少接觸獄政問題,無法提供其較為符合事實之回答。而這些問題,對於因涉案必須入監服刑之人或其家屬,一直以來,都是被社會忽略或不重視的冷門議題。

  長期以來,監獄被視為大型社會的縮影,具有一般社會組織型態與分工,它是社會適應不良者之大雜燴,更是複雜人性之收容所。傳統上,它除被標籤為不潔之地外,更象徵著罪惡之淵藪,一般民眾避之猶恐不及,因此至今仍保持其神秘性,受刑人在獄中受「不人道」的處遇事件,大多只能從電影中看出一二。但隨著近幾年一些監獄事件,例如2015年2月間高雄大寮監獄傳出6名受刑人挾持獄警事件,以及英國商人林克穎因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被判刑確定卻潛逃出國,不願在台執行而引發我國獄政管理是否「不人道」的監獄人權問題,都活生生的透過新聞媒體報導而呈現在我們的面前,例如監獄老舊、收容空間嚴重不足、受刑人生活困頓、背離受刑人尊嚴的軍事化管理等,讓我們看到長期以來監獄人權是多麼的不被看重,而這些都是主政者所面臨且亟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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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出刊幸運雜誌97期,專文報導《為我國監獄矯正制度的改革開啟新頁──「監獄真相大揭露」一書,揭開監獄圍牆內管理的祕密》

  監獄在一般人的觀念裡,就是懲罰罪犯的地方,很少人會在乎裡面收容人的生活狀況,也很少人想去了解這些大家眼中的「壞人」,將來要如何重新回到社會生存?一道高牆,隔絕了他們的世界,監禁只是要為自己犯下的錯誤負責,當期限屆滿,協助他們洗心革面重回人生,則是政府不可懈怠的責任。

不忍監所起風雲,李永然律師協師弟研究改善現今矯正制度

  八年前,英國商人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逃逸,利用發監執行的空窗期,持著友人護照潛逃回英國,引起台灣社會一片嘩然,我國政府為了緝捕他歸案,於是跨海提告,向英國法院請求引渡他回台服刑,第一審雖判我方勝訴,但英國法院在第二審時則以我國受刑人居住空間僅0.6坪,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規定,而改判我方敗訴,案子再上訴,目前仍在審理中。英國法院第二審的判決理由,讓台灣社會開始檢視監所人權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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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8東森新聞雲刊登連世昌律師專文「《監獄真相大揭露》:揭開獄政人權改革動能」

  傅柯的《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一書是關於監獄制度發展歷史的研究,他用「達米安案件」的描述,開始了他的《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一書。現代監獄制度開始形成,逐漸取代過去的酷刑,成為訓誡違法人們的拘禁場所。在《規訓與懲罰》中,傅柯討論18世紀以來的監獄制度產生過程。從1757年傳統社會中對罪犯殘忍地公開拷打與處決,到1840年代人道式的監獄制度形成。

  相較於傳統公開針對犯人身體的懲治,現代社會則以較為人道且具有行為矯正功能的監獄制度代替傳統的懲罰。而傳統中國社會的懲罰系統則是以五刑為主。鞭作官刑、扑成教刑、金作贖刑、流(放)刑、賊(殛)刑,是為原始五刑;相較傳統懲罰系統的殘酷性格,近代繼受法時期的五刑: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與從刑(褫奪公權、沒收)都不以肉體懲罰為主要對象。

  觀察監獄制度形成脈絡,東西方社會對於罪犯的權力施行,現代社會以人道且具有行為矯正功能的監獄制度來代替傳統公開對犯人身體的懲治。但是,也必須注意到傅柯在論述現代監獄制度形成的同時,監獄雖然早已存在,但其功能與目的完全不同,只有當社會運作原則改變之後,監獄制度才在社會功能上產生了全面性的轉變。身處當代,我們怎樣才能續向法治國「奇夢地」航行?怎樣做,讓監獄真正轉變為矯正(或修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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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應審慎審議《財團法人法》,不宜草率通過立法

文/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李永然律師 

  據報載,立法院將於6月11日召開臨時會,依照民進黨團送出的臨時會審議法案清單,包括《公司法》丶《財團法人法》......等數個社會矚目的法案。然而,《財團法人法》草案因涉及我國許多公益團體的運作,也涉及「宗教財團法人」受到《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立法院應當審慎進行討論與審議,而不宜草率通過立法。 

  台灣的公益團體在社會上各個角落從事各種不同的公益事業,是我國社會得以安定與和諧的重要力量,為台灣的重要資產,這些公益事業均有賴公益團體,包括財團法人,才能正常運作。因此,公益團體的運作狀況,將攸關我國社會的安定與和諧。我國有非常多的公益團體,是採用「財團法人」的組織型態;一旦《財團法人法》草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將全部財團法人纳入規範,這些財團法人型態的公益團體,其運作勢必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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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逃逸,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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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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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耀法師「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發言:戒律比民間的法令更為嚴格,不是反對立法,但應該有整合性、積極性以及問題的解決性

  新北市佛教會理事長  上淨下耀法師於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2018.04.02)會議中之發言

釋淨耀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在今天的公聽會上,我們聆聽很多專家學者從法的觀點來論述。我個人是站在宗教人士立場,從宗教角度提供各位做參考。我們都知道,人本來就有貪婪的本性,所有事物都是人在主持,事情要做好,一定要有法的規範,這是必然的。但是,我們看到教育都還有分類,不同性質的人有不同的教育模式,在管理方面也是有不同的類別。現在政府要用一個財團法人法,就要把所有的財團法人放進去,這對分類管理方面來說,好像沒有完全認清,我們深深感覺不妥。我們覺得立法應該要有整合性、積極性以及問題的解決性。何謂整合性?整合性就是把相類似的基金會整合,讓它能夠產生1加1大於3的作用,這樣的立法才有它的正當性。第二、積極性,如何讓這個基金會產生更大的公益,能夠為社會、人群做更多服務,我認為它應該要有所謂的獎勵性。第三、基金會要如何規範?已經存在的問題要如何解決?我們認為這樣的立法才有建設性,才會受到大家的歡迎。

  今天我站在宗教的立場出面關切這個議題,我們覺得宗教界沒有特權,我們關心的只是公益,宗教界也沒有「善霸」問題,因為宗教界只是配合政府做各種的服務,包括災難、濟貧、救災等等,宗教界發揮的功能大家都有目共睹,不可以因為少數人有所謂公產變私產的問題,你要做規範,就把整個宗教界不同性質的基金會或是醫療法人基金會,完全併在一起,這樣就好像政府製作一件大衣,卻要大家一同穿,這樣你絕對會惹民怨,我請我們的立法諸公要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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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6 ETtoday東森新聞雲採訪報導「監獄真相大揭露/一道高牆築起兩個世界 穿囚服仍為國民 」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我國監獄人權保障的問題,近年來益受重視。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監獄真相大揭露》合著作者李永然律師表示,監所的問題沉痾很重,希望藉由本書引起執政當局重視,提升監獄人權。另合著作者黃隆豐律師也認為,監獄的教化功能必須落實,讓受刑人可以早日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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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5東森新聞雲刊登蘇友辰律師專文「《監獄真相大揭露》:鐵窗內何時有春天」

  台灣獄政史上發生過幾次重大監獄暴動事件,分別是1970年台東泰源監獄事件、1987年台東岩灣監獄事件和台東綠島監獄事件、1996年新竹少年監獄暴動事件,以及2015年震驚國內外的高雄大寮監獄6名受刑人挾持典獄長集體自殺事件。這些事件皆讓監獄中許多潛藏的人權與獄政問題陸續浮上檯面,暴露在國人面前,如何妥善處理,考驗政府的智慧和決心。

  由人權工作者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李雯馨女士三人共同合力編著而成的《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作者們長期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逐一檢視後提出批判和建議,藉此喚起社會大眾對監所人權的重視。

  監所人權的保障,是評估一個國家人權是否進步的重要指標,其中包括了監所環境、人數超收、醫療,以及受刑人處遇、假釋制度審查、權利保護的申訴問題、獄政管理人員的工作條件等。特別是書中提到,近年來監獄人滿為患、超收情形相當嚴重,使得原本每人0.7坪的法定收容空間,限縮到0.4坪,甚至不到。換句話說,一間才6坪大的牢房,就要擠進十幾個人,其擁擠程度除了讓教化效果大打折扣,甚至衍生眾多管理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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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湯文章法官專文「《監獄真相大揭露》:受刑人是囚民非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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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7世紀約翰霍華(John Howard)在「監獄學」中提出「劣等原則」,主張「監獄的生活水準必須被設定為比最低階勞工更低,以免吸引眾人都來犯罪」的思想以來,監獄人權一直都很低落。這種思維持續影響至今,致使台灣社會長期以來都認為,違法亂紀的人都應該圈禁起來嚴加管教,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價。

  受刑人從入監開始,沒了名字只剩代號,脫光衣服全身檢查、整天生活起居都被監視,完全沒有隱私,實行軍事化管理,禁止接見通訊,假釋與否操控在監所管理員手上,只能對管理員畢恭畢敬,不敢稍微得罪,在監獄內根本沒有人權。因此不當管教的情事經常發生。從早期的泰源、岩灣監獄暴動事件,到近期大寮監獄奪槍挾持事件,都是由於不當管教行為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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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發現被詐欺,受害人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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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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