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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刑事第三審須遵守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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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陳銘壎

對刑事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此十日為不變期間,當事人若在收受判決書送達後經過十日始提起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將遭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384條參照)。又此處之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項的規定,若當事人之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有關在途期間之日數,依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計算)。另應注意所謂「提出」,是指上訴書狀實際到達法院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55號判例意旨:「提起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之日為標準,與作成書狀之日無關,上訴人提出書狀之日期,既已逾限,則作成書狀無論在於何時,皆不能發生上訴之效力。」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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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2東森新聞雲刊登何志揚律師專文「《監獄真相大揭露》:獄政改革從活的像人做起」


  監獄一直讓人們有一份神祕感,從事律師職務23年來,因為承辦刑事案件以及帶學校學生前往監獄參觀的次數不下40、50次以上,自以為對於監獄及看守所的處遇很了解,但在拜讀永然文化出版的李永然大律師等人合著之《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大作後才發現,原來監所並非是自己表面上所看到的。

  該書從新收、調查、工作、累進處遇分數的計算一直到假釋的申請,描述的巨細靡遺,甚至對於外役監的申請與收容人出獄後的更生保護,均介紹的非常詳盡。同時,也從監獄現況談到如何革新。雖然監獄內收容人與管理員間的關係,過去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但司法院大法官先後作成了釋字第653號、第654號羈押被告只能監看不能監聽,一直到釋字第755號、第756號收容人除人身自由遭限制外,其他與一般人民享有的憲法上基本權利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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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的何種行為會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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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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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2日ETtoday東森新聞雲採訪李永然律師及黃隆豐律師談《有人權才談得上教化,服刑是為重返社會作準備》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監獄在我國法制上的地位,是為了「矯正」受刑人,之後復歸社會,貢獻心力。但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監獄真相大揭露》合著作者李永然律師表示,我國監獄嚴重超收,影響到受刑人的健康,影響矯正效果。他呼籲,政府應該要正視監獄的人權問題,讓受刑人可以順利復歸社會。

  李永然指出,我國監所的問題沉痾難解,目前大法官解釋提到的通訊自由、外部司法救濟管道等等問題,都還僅是冰山一角。他認為,我國監所最大的問題就是嚴重超收,超收將造成管理人員的壓力,讓教化效果打折;另外對受刑人來說,超收造成生活環境不良,影響受刑人的健康、衛生,當然影響到教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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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8東森新聞雲刊登周志杰教授專文「《監獄真相大揭露》:監所人權應與國際接軌」

  監獄人權向來是較受忽視的人權實踐與保障之標的,「穿著囚衣的國民」在大多數「不穿囚衣」的社會大眾心目中,恐已被烙上「作奸犯科」的印記。故其基於國際人權規範及普世人權價值所應享有的人道處遇,便極易遭受漠視。

  由永然文化所出版的《監獄真相大揭露》一書,詳實揭示我國獄政、矯正及受刑人權的實況,凸顯監獄人權仍是台灣與國際人權接軌的缺口。本書無論是第四章強調當前監所矯正教化成效不彰;第五章指出立法部門延宕修正《監獄行刑法》的怠惰;第六章對假釋之行政救濟緩不濟急的針貶;第七章對僵化外役監作業的憂心,乃至於第八章大聲疾呼修正過時之矯正執行法規、落實矯正執行分類、檢視監獄人員配置、提升管理人員之人權素養等等,皆為一針見血的觀察及暮鼓晨鐘般的建言,更深刻揭露我國獄政的缺失及與普世標準的差距。

  我國自2009年12月10日即已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更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是故公政公約第7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分別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以及該公約第21號一般性意見第2點所明載:「……公約第10條第1項適用於根據國家法律和公權力而被剝奪自由並被關在監獄……收容所或矯正機構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人。締約國應確保在屬其管轄的所有受拘禁人的機構和設施內遵循該項所規定的原則」,第5點並解釋締約國應報告適用關於犯人處遇之聯合國標準(《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保障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羈押或監禁的人的原則》、《執法人員行為守則》等等)的程度;加上第7點進一步指出,締約國應說明「是否已在負責喪失自由者的管理人員的指示和培訓中貫徹了各項適用的規定,並列明此類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是否嚴守這些規定。還應具體指出,被捕或遭羈押者是否可以知道這類情況,是否可以利用有效的法律途徑,使其能確保這些規則得到遵守,確保在規則遭蔑視時可提出申訴,並在受到侵害後獲得充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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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品平行輸入是否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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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陳宜鴻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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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莫因「貪念」而傷害手足 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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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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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4東森新聞雲刊登陳建宏總編輯專文「《監獄真相大揭露》:提升矯正補強社會安全網」

  每當台灣社會的治安亮起紅燈時,人民總冀望政府能「展鐵萬,刑亂國,用重典」,加重犯罪者的刑度,尤其震撼人心的虐殺、弒親、分屍等重大案件接連發生時,社會更因無助恐懼而怨聲沸騰,期望政府立即改善。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若能稍冷靜下來,抽出一點時間與空間,仔細觀察台灣監獄的現況,或許對於社會安全政策的規畫方向,會有嶄新的思維與宏觀的想法。

  犯罪者來自於社會,犯罪行為亦是整體大環境下的產物,而以人類現有的智慧與科技,還無法做到完美無缺的犯罪預防措施,所以國家必須有令犯罪者忌憚的機制,使其對自己行為付出相當的代價,監獄制度油然而生。

  一般人民對監獄的看法,多半側重在剝奪犯罪者自由的處所,而容易忽略大多數受刑人最後仍將離開監獄,重返社會,因此,若監獄制度只有單純的處罰功能,而無法矯正受刑人失當脫序的心態與行為,當其再次踏入社會,沒有人可以保證不會再犯。這可由歷來重大刑案的犯罪者,多擁有「豐厚資歷」的前科紀錄,足見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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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F之投資人的法律救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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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

TRF的投資受害人在面對前述銀行不公平的契約,應如何依法自救?由於金融商品的投資人在與銀行締約時,事實上處於資訊不對等、談判力量薄弱的地位,因此,對於「定型化契約」根本無法與銀行進行個別磋商;且金融交易愈來愈複雜,專業知識不足的一般客戶,在面對金融消費爭議時,實有「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情況。立法院在結構債風暴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已制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於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商品有進行原則性的規範。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違反前項約定者,該部分約定無效。」;而同法第9條及第10條則是對銀行課以「確保商品對消費者適合度義務」及「資訊揭露義務」,所以銀行在此次TRF風暴下,顯已違反了上述規定,自難推卸其法律責任。投資人在面對TRF重大虧損時,自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到第30條關於「金融消費爭議處理」規定,先向締約銀行提出「申訴」,銀行接到「申訴」後,須在三十日內做出處理;如投資人無法接受處理結果或銀行超過三十日未為處理,投資人可以在六十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得試行調處,倘調處不成,評議委員會將做成評議決定,如投資人接受評議決定,得將該決定送請法院核可,該評議即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申請人不接受評議,則得另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俾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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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2東森新聞雲刊登林國泰律師專文「《監獄真相大揭露》:高牆阻隔了自由還是人權?」 

  記得去年中秋前後承辦一件好友之子涉及強制性交罪,遭法院判決3年6月有期徒刑確定,即將入監服刑前,好友帶其子來事務所詢問我,「我兒子性侵在裡面會不會被人捅肛欺負?要不要去向他們主管拜碼頭?」「他在裡面怎麼分配牢房?平常吃的好不好?我們要怎麼會客?」「什麼時候可以假釋出獄?可以去外役監嗎」「如果生病該怎麼辦?」等一些監獄執行問題,說真的,以我執業律師二十多年(含10年法官)的經驗,也只能翻翻法條向他們說明一些《監獄行刑法》等規定,但實際的執行情形為何,因甚少接觸獄政問題,無法提供其較為符合事實之回答。而這些問題,對於因涉案必須入監服刑之人或其家屬,一直以來,都是被社會忽略或不重視的冷門議題。

  長期以來,監獄被視為大型社會的縮影,具有一般社會組織型態與分工,它是社會適應不良者之大雜燴,更是複雜人性之收容所。傳統上,它除被標籤為不潔之地外,更象徵著罪惡之淵藪,一般民眾避之猶恐不及,因此至今仍保持其神秘性,受刑人在獄中受「不人道」的處遇事件,大多只能從電影中看出一二。但隨著近幾年一些監獄事件,例如2015年2月間高雄大寮監獄傳出6名受刑人挾持獄警事件,以及英國商人林克穎因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被判刑確定卻潛逃出國,不願在台執行而引發我國獄政管理是否「不人道」的監獄人權問題,都活生生的透過新聞媒體報導而呈現在我們的面前,例如監獄老舊、收容空間嚴重不足、受刑人生活困頓、背離受刑人尊嚴的軍事化管理等,讓我們看到長期以來監獄人權是多麼的不被看重,而這些都是主政者所面臨且亟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李永然大律師是我的法律實務啟蒙導師,長期推廣法律常識,普及法治教育不遺餘力,也曾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對於人權(包括老人、外配、受刑人等)的維護,更是有目共睹。有幸接獲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所贈,由李大律師、黃隆豐博士、李雯馨教誨師三人合著的《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一書,該書針對受刑人如何順利圓滿完成刑罰的執行,包括入監前對監獄的認識與心理準備、入監前後的準備、入監如何生活、假釋如何申請、外役監獄如何申請等一般鮮為人知的法律常識,以淺顯易懂的為文方式,讓人得以了解高牆內的另一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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