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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7 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法務部矯正署吳景芳教授專文「人滿為患,擴建監獄不如微罪不舉」

  觀察監獄執行現況,目前最為各界質疑者,應是監獄過度擁擠問題。《監獄真相大揭露》書中資料指出監獄嚴重超收現象,特別是都會型的監獄更為嚴重。

  監獄過度擁擠,不僅行政所需空間不足,受刑人使用的工作場所、活動運動場所及舍房空間等,均呈現不敷使用的窘境。儘管受刑人一人一床的政策已經確立並積極推行,但是,目前受刑人使用、居住空間不足的問題,依然存在。

  更有甚者,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我國監獄管理人力,早就呈現負擔過重情形,因此,透過積極增建監獄以改善受刑人超收現象,此舉反將更惡化管理人力嚴重不足的問題。凡此種種,均為當前獄政制度中急需改進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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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4 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法務部矯正署吳憲璋前署長專文「救一個受刑人就是救一個家族」

  英國首相邱吉爾曾提及:「民眾對待犯罪及罪犯的態度,是檢視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不二法門。」(The mood and temper of the public in regard to the treatment of crime and criminals is one of the most unfailingtests of the civilization of any country.)從國家整體而言,監獄可能是社會文明制度中被人忽視的邊緣人類,這群誤入歧途的羔羊,曾經戕害自己、傷害他人,甚至危害社會安全,所以政府的資源寧可用在其他的部門,但若能著眼於保護、尊重及闡揚人權,致力於改善監獄的地步,當即反映出社會文明的高度。

  監獄是國家文明的指標,健全的矯正法典與完善制度,營造契合矯正教育的環境,實施多樣的處遇與有效的矯正計畫,提升行刑的實質功能,才能發揮監獄的真正價值。

  最近拜讀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三位法學先進合著《監獄真相大揭露》大作,這是坊間難得一見對跨領域的專業論述,書中強調喚起國人對矯正制度的關注,並以人權為主軸,竭盡心力探討問題。從實務面及法制面詳加檢視,提出針砭之方,為矯正未來擘劃嶄新之路,對矯正期待之殷可謂用心良苦,個人深表敬佩。惟書中提及背離人權的軍事化管理,與現行的實務操作顯有落差。時下矯正機構戮力推動柔性司法,揚棄昔日刻板的管教方式,實施「生命教育深耕計畫」,建構以人性化生命教育為基石的「文化監獄」;同時,賡續推展「脫胎築夢-矯正機關收容人多元就業媒合方案」,幫助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復歸社會,併此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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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應於何時返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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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芝容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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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4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把人關起來就是正義?復歸社會才是良策」

  民國97年間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出爐後,認定《羈押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就看守所不利的行政處分,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且羈押被告及受刑人與監所間,並無「特別權利義務關係」,開啟了羈押被告及受刑人,除身體自由外,仍受《憲法》人權保障,對監所人權保障邁出了重要的一大步。

  之後,有關監所人權保障的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654號、第681號、第691號、第720號、第755號、第756號等紛紛出現,顯示國人對監獄人權的關注,更勝從前。其中,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解釋更指出:「法律使受刑人入監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並非在剝奪其一切自由權利。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除為達成監獄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外,不得限制之。」這個解釋等於是對「自由刑的定義」及「刑罰權範圍」,訂定了具體的規範方向。

  民國107年間,法務部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這是我國《監獄行刑法》自民國43年施行以來的12次修正中,最具全盤性修正的。此次修正,總體而言,法務部可說是展現了革新矯正執行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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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智慧財產權被侵害,而提起訴訟,法院如何計算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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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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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接受中國大陸「民主與法制周刊」專訪,主題《個體與全局:為兩岸法學互通傾心盡力》

李永然律師於2018年7月19日出席《第七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暨兩岸法學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討會》時,接受中國大陸「民主與法制周刊」專訪,分享20餘年來與兩岸法學交流的經驗及未來的期許,內文截錄於下:

  1973年,18岁的李永然成功考进台湾大学法律系司法组,虽然在联考中他的分数刚刚擦过台大法律系的边,但是四年后,他却是以第一名的成绩考进台湾大学法律系研究所硕士班。在这之后,不论是硕士班的考试,还是获取律师执照的律师高考,李永然一路披荆斩棘,成绩名列前茅。用现在的话说,俨然学霸本尊。23岁时,李永然取得律师执照开始执业,虽与大家处于同样的起跑线,可学霸就是学霸,没两年就为文星杂志创办人萧孟能先生代理刑事自诉案件。那段时间,因萧孟能与李敖间的官司、胡因梦与李敖间的官司,让李永然声名鹊起。谁承想,这些知名人物选中的李永然律师那时竟然还不到三十岁。

  1985年,李永然三十而立的时候,自行创立了永然法律事务所。三十岁就能干这么大的事,放到现在是不敢想象的。李永然曾经接受访问时,笑称自己是士林菜市场鱼丸摊贩之子,从小耳濡目染销售技巧,这样的经历练就他极强的沟通能力。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除了要具备专业的法学功底,与人沟通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可以说,正是先天的成长环境和后天的勤奋造就了日后李永然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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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租租賃住宅應遵守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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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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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將房產抵押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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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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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契約的當事人何時可以行使終止權?

文◎李永然

一、租賃住宅契約的終止:

  按出租人與承租人如果租賃標的物為「租賃住宅」(註),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契約,法律並未禁止。由於「租賃契約」是「繼續性契約」,雙方合意終止時,只向將來發生效力而不溯及既往;亦即「終止」不同於「解除」。但如果是「出租人」或「承租人」於何種情形下,可以單方行使終止權?筆者擬就《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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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不准報稅、不准戶籍遷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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