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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專文「【公司法大翻修】看懂SOGO條款 偽造文書確立可撤銷或廢止公司」

  今年8月1日新修正的《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由於本項規定與昔日太平洋SOGO百貨的經營權爭議案有關,因此被暱稱為「SOGO條款」,並且在立法院審議《公司法》修正案期間,受到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廣泛討論。

  《公司法》第9條最初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發生,同時落實公司「資本三原則」當中的「資本確定原則」與「資本充實原則」(參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因此《公司法》在第9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或股東個人違反上述原則的刑事與民事責任,同時在第3項與第4項中分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的事由,包含公司未收足股款及公司設立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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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8 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作業只是教化,保障工作權活的像人」

  曾被列為我國十大槍擊要犯,現已入監服刑的張錫銘,日前委其友人在網路上公開他對目前監獄問題的書信,信中內容主要是希望能以受刑人的勞作保管金來給付國民年金,但這個問題牽涉的範圍頗廣。

  受刑人入監後,監獄會分配工作,此即為受刑人作業,這項作業成績與教化及操行成績,是受刑人「行刑累進處遇」的評判基準,也就是受刑人日後能否獲得假釋,早日出獄的重要依據。所以,作業可說是受刑人在監服刑相當重要的環節,也是生活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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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對刑案的非法證據可以請求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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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人在大陸涉嫌犯罪,法院仍需依「證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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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中午12時《ETtoday新聞雲》直播節目《雲端最前線》邀請李永然律師、立委、教授,與主持人深入探討「限制出境」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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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出境」於法無據又嚴重侵害人權,已經引起各界的重視,司法院也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打算編列專章,將「限制出境」法制化。2018年9月28日中午12時《ETtoday新聞雲》直播節目《雲端最前線》第447集《雲端最前線/限制出境無法源依據 修法不能走人權倒退回頭路》即邀請李永然律師至現場與立法委員蔡易餘、周春米、及輔大法學教授張明偉,一同與主持人楊文嘉深入探討「限制出境」的相關法律問題。

  現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的李永然律師在節目中,提出許多法律實務上的案例,說明「限制出境」侵害人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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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6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專文「《公司法大翻修》有限公司七大修正,企業經營更自由」

  《公司法》中的公司種類,有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而此次立法院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是自民國90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對全台大小公司營運面均有實質的影響,無論是大型集團、小型公司、新創公司或是有限公司等,都涵蓋在本次修正範圍內。

  我國採用「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的公司也不少,本次《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相關規定的七大修正:

  1.有限公司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是於民國102年1月30日引進,規定於《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原本僅適於「股份有限公司」,目的是在於避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獨立原則而有不公平或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但本次修法,立法者考量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屬負「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股東,也是有可能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而規避其應負的責任,故也應一併納入規範,而在《公司法》第99條第2項增訂:「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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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取得勝訴仲裁裁決,要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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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由仲裁機構取得有利的仲裁裁決,可以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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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遺囑信託涉及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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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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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與「超額責任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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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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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4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在監服刑還要花錢嗎?談受刑人的在監生活費問題」

  「到監獄服刑,還要不要花錢?」一般人以為到監獄去坐牢,吃住都是監獄的,幹嘛還要花錢?

除了吃和住外,入監日用品必須自己花錢買

  我國監獄(含少年監獄、輔育院、戒治所、技訓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雖提供吃住,但收容人(包括受刑人、少年、羈押被告等)到監所裡去,除吃住外,還有其他生活上必要的花費,從小到寄信的郵票,大到被服等,都必須自己花錢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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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4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朱萱諭律師專文「【公司法大翻修】強化董事揭露義務」

  大偉是瑋大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瑋大公司)的董事長,其個人名下有10筆土地荒廢無力管理,大偉構想將其中一筆土地賣給瑋大公司作為開發使用,並與娓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娓娓建設公司)共同合建,共創優質美麗都會區的願景,也可為瑋大公司創造豐碩營收。大偉因此緊急在民國108年5月1日召開董事會,訂於108年5月5日針對上開構想提出董事會會議內決議,假設已有過半數董事出席。

  試問,就「公司購買土地」會議事項,大偉於董事會是否要向出席董事說明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就是他自己本人所有?董事議案為瑋大公司購買多筆土地與娓娓建設公司合建經營,假設大偉持有娓娓建設公司75%的股份,並擔任董事之一,大偉是否要盡其說明上情的義務?

公司董事負有忠誠及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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