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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9 ETtoday新聞雲刊登李永然律師、朱萱諭律師專文「【公司法大翻修】大同條款是良藥或毒帖」

《公司法》修正條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大幅修法的條文中,立法目的為強化並保障股東的權益及實現公司治理的制度,最具爭議及討論話題的條文,即新增訂第173條之1:「I、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II、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由於此一增訂條文被稱為「如市場派對抗公司派之經營權爭奪戰上映」,也是坊間所稱的「大同條款」,引發各界熱烈討論,在此藉本文剖析。

在2018年11月1日修正生效前,《公司法》運作以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意旨,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除符合持股時間和比例的限制外,尚須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旨在防止股東任意召集股東,漫無限制提出議案,干擾公司營運,甚或爭奪公司經營權,影響公司的正常營運。但在現實資本市場下,確實也存在著少數股權(或稱萬年董事會)壟斷公司經營權的詬病,其中更以「家族企業」最為明顯。當公司經營績效不佳而影響投資人的權益時,股東想召集股東臨時會,卻面臨召集程序門檻的重重關卡,造成欲挑戰「公司派」經營權也難上加難。

為防止「公司派」的不當經營、應為而不為,以及強化股東對公司業務監督平衡下,因此《公司法》修正時就增訂第173條之1,藉以解決「公司派」不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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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說法律》銀行行員監守自盜,恐判重刑!

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1月7日蘋果日報A6版報導載稱台新銀行新莊分行一位楊姓理專多年來盜取客戶資金,日前突然未至銀行上班,同事嘗試聯絡後,發現該專員謊稱出差,實際上已潛逃大陸。該專員挪用、盜取資金估計逾千萬元,據報稱受害人已提告。

  銀行的理專是受客戶委託,為客戶管理資金,若擅自盜用客戶資金,將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規定的「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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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7 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獄中信彰顯假釋之缺】假釋看運氣,准駁問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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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受刑人來信請問李永然律師,關於現行假釋之缺失。(圖/記者林敬旻攝)

  因犯罪而遭法院判決徒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刑法》為鼓勵受刑人改悔向善,訂有「假釋制度」;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的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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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公司須申報公司內部具有一定控制權者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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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曉祺律師

新修正的《公司法》第22條之1是為防制洗錢、增加法人透明度而新增的規定。原本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1項(註1)即已負有應向主管機關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義務;而本次新增之《公司法》第22條之1則是參考《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擴大規範範圍,課予非公開發行公司也有申報公司內部具有一定控制權者相關資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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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說法律》工頭涉嫌強拆都更反對戶的房屋,致遭法院判刑

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0月30日聯合報A8版報導載稱臺北市長安西路一處都更案中一位張姓住戶反對該都更案,某日因和建商派駐的一位李姓工頭發生口角,李姓工頭隨後便趁張姓住戶出門,指示怪手司機強行拆除張姓住戶之房屋。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李姓工頭,日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李姓工頭8個月有期徒刑。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都市更新反對戶的權利是近年來相當受重視的議題,這涉及到都市更新反對戶的『財產權』、『居住自由』等人權。為此,司法院大法官曾於102年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宣示保障都市更新反對戶人權的價值。不能只因為反對戶是少數,便強拆反對戶的房屋,仍然要顧及反對戶的財產權、居住自由等人權。因此未得到住戶的同意或者未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範的程序,強制拆除反對戶的房屋時,將會受到《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毀損罪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並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被強拆房屋的都市更新反對戶負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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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何種情形屬於「業務過失」及「自首」?

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受雇於乙客運公司,有一天甲駕駛大客車於國道載運乘客時,因低頭翻找物品,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因所保持的距離已不足煞停,致失控撞上中央護欄,車內有多名乘客被拋飛窗外當場死亡。後員警接獲民眾報案前來車禍現場時,甲當場告知員警其為大客車的駕駛人,願接受裁判,請問甲涉犯《刑法》中的何種罪?是否符合「自首」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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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陸人3千萬臺幣,詐騙集團主謀遭重判

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0月27日聯合報A12版報導載稱詐騙集團主謀於104年3月起出資,在菲律賓宿霧及台灣設置兩岸詐騙機房,負責招募成員、食宿及薪資等開銷外,還行賄菲國當地官員。機房以假檢警手法向對岸民眾詐財,到同年9月止,得手新臺幣近3千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重判主謀共計有期徒刑12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刑法》第339條就詐欺罪原定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規定。後因我國犯罪集團日漸猖獗,有損我國國際形象,103年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立法理由便說明因詐欺案件日趨集團化、組織化,並結合網路、電信,考量此類特殊詐欺型態惡性較重大,法定刑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過這次立法,詐騙集團冒用政府機關名義、運用網路或電信詐欺行為將受到相較普通詐欺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加嚴厲的處罰!因此李律師特別呼籲『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透過詐騙手段終非正道,連出家人都常說:『一日不做,一日不食。』,詐騙是一種犯罪,也是『貪念』。這不但有損我國國際形象,行為人還將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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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公開後,最遲應於多久時間內申請專利?

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問題】

  甲是某知名機械系的教授,多年來投入心力鑽研技術研發,終於有了成果,計畫在今年將研究結果發表於各權威學術期刊,並在群眾募資平台曝光及行銷,以進行市場測試,如市場反應良好,便進一步將該技術商品化,並申請「專利」。請問甲的研究成果於公開後,能否再申請專利?甲最遲應於何時申請,才能保護他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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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著名商標」?

文◎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問題】

  志明用心事業,並懂得運用「智慧財產權」;在其長期努力經營下,不論是「小熊可攜式充電電子裝置保護殼」專利權及其註冊使用之「小熊」商標的授權業務,都蒸蒸日上。然何謂「著名商標」?又志明所註冊的「小熊」商標可否成為「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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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一技在身 不再走歹路」

▲▼高女監是全國首座女å­å°ˆæ¥­ç›£ç„,高è³åœç‰†å…§ï¼Œå—åˆ‘äººæ—¥å¤œåæ€éŽéŒ¯ï¼›16å專業烘焙師出類拔èƒï¼Œä»¥é£Ÿå®‰ç‚ºé¦–,用善心把關é¤é»žä½œæ¥­ç’°ç¯€ï¼Œåœ¨éµçª—內用雙手æé€ å‡ºäººç”Ÿæ–°æ—…程。(圖ï¼è¨˜è€…宋德卿”,下åŒï¼‰

▲提升受刑人在監的技能訓練,出監後有一技之長,不再走回頭路。圖為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在鐵窗內用雙手烘焙出新人生。(圖/記者宋德威攝)

  談到受刑人的工作權益保障,或許有些人認為受刑人是犯罪的人不必幫他們考量,但基於「人權保障」的考量,仍有其必要。而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究竟要如何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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