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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一技在身 不再走歹路」

▲▼高女監是全國首座女子專業監獄,高聳圍牆內,受刑人日夜反思過錯;16名專業烘焙師出類拔萃,以食安為首,用善心把關餐點作業環節,在鐵窗內用雙手捏造出人生新旅程。(圖/記者宋德威攝,下同)

▲提升受刑人在監的技能訓練,出監後有一技之長,不再走回頭路。圖為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在鐵窗內用雙手烘焙出新人生。(圖/記者宋德威攝)

  談到受刑人的工作權益保障,或許有些人認為受刑人是犯罪的人不必幫他們考量,但基於「人權保障」的考量,仍有其必要。而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究竟要如何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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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對產品責任的法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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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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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鏘立遺囑!遺囑要怎麼立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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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據報載,綜藝節目樂手孔鏘五病纏身,在律師見證下已立好遺囑(註1)。其實現今社會,立遺囑不再專屬於有錢人或名人,早已相當普及。然而要訂立「有效」的遺囑,必須能達到立遺囑人希望妥善處理身後財產的初衷;倘訂立的過程當中有任何的差錯而不合乎《民法》規定,都將使立遺囑人為處理身後財產的努力付諸東流。爰此筆者乃嘗試為讀者整理、說明訂立遺囑需注意之遺囑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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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專文「保障宗教自由的《宗教基本法》不可能凌駕《憲法》」

▲▼宗教信仰,心靈寄託,基督教,禮拜,禱告,教堂。(圖/記者李毓康攝)

▲《宗教基本法》草案審議因輿論的反彈而暫緩,但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及內涵仍須透過《宗教基本法》的立法予以明文化。(圖/記者李毓康攝)

  日前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等36位跨黨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預訂於10月24日進行審議,但經新聞媒體報導,有少數未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對草案部分條文有疑義,進而也有些民間團體在網路上出現反對聲浪,批評《宗教基本法》草案部分內容可能讓不肖人士假借宗教名義從事違法行為,原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因目前正值選舉期間,唯恐選情受到影響而撤簽;參與提案的立法委員則認為,《宗教基本法》草案目前既然已經遭到「政治化」、「汙名化」,且草案內容原本都是可以進行討論,所以也同意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暫緩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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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專文「【公司法大翻修】股東會禁以臨時動議提出特定議案」

「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機關,《公司法》針對某些對公司或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的事項,明定須經過股東會決議,例如:《公司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又股東會議案,《公司法》並未排除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的可能。然而,為保障股東的權益,現行《公司法》針對影響股東的某些特定事項,特別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而必須預先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之上,以避免因為重大議案突襲性提出,導致股東不及審慎思慮而必須立即作出決定;另一方面,禁止「特定重大議案」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也就是該等議案必須預先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之上,此有利於股東預先知悉討論議案內容,作為決定是否出席股東會的參考,藉以防止某立場的股東趁反對立場股東不克出席股東會的機會,臨時提出影響其餘股東權益的重大議案。

▲▼開會。(圖/視覺中國CFP)

▲《公司法》修正針對影響股東的特定重大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以保障股東權益。(圖/視覺中國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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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專文「合憲的《宗教基本法》讓宗教自由法制化」

  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領銜,與林岱樺、黃昭順、陳亭妃、江永昌、郭正亮、陳怡潔、馬文君等36位委員提案連署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已正式在立法院提案,該法案由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與無黨籍跨黨派提出審議,對於我國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而言,可謂是歷史性的創舉!

  過去十幾年來,內政部曾經提出許多版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每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為被質疑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特別是在民國106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合計59條條文,由於行政管制密度過高,引起宗教界與社會各界強烈的反彈聲浪,甚至還有「眾神上凱道」的陳情抗議。內政部見到社會與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仍有異議,只好從善如流,宣布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財團法人法》,在立法審議期間,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也曾經就「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的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後《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的條文中,在第75條明文規定「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組織、運作與監督管理另以法律予以規定。足見「宗教團體」涉及《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權保障,因此有制專法予以規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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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誰的責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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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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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飛越高牆的監外作業 出監養活自己」

  前法務部部長邱太三上任後,推出受刑人「監外作業政策」,且積極推動。其於民國(以下同)106年3月13日公布《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區分「監外作業」為「戒護監外作業」及「自主監外作業」。其中,戒護監外作業至「刑期在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逾一年執行已逾六分之一、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的受刑人中遴選;至於「無戒護的自主監外作業」則除須符合戒護監外作業的各款規定外,尚須「於監獄執行已逾三個月、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陳報假釋」的受刑人才能被遴選。本項遴選包含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

  106年6月1日起,開放第一梯次19名受刑人白天外出工作,工作項目包含:鋼鐵塑形加工、機台操作、老人長照服務、印刷品檢包裝、食品包裝、汽車美容及清潔工作等,每日工作8小時,工作收入為每人每月21,009元以上,並有勞保福利。

  自開放監外作業受刑人數到100名以上,各監獄均積極推動本項監外作業的業務,除三大外役監外,其他如彰化監獄自106年度6月份開始辦理自主性監外作業,合作初期對象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恩老人養護中心」,之後又續與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明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契約,每日出工人數為8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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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李永然律師、陳曉祺律師專文「【公司法大翻修】消失的實質受益人 打折的洗錢防制」

  我國於2007年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時,因當時我國《洗錢防制法》的內容與防制洗錢行動工作組織所頒布的40項建議有所落差,未能與國際規範接軌,且執法不足,被列入一般追蹤名單;2011年間更落入加強追蹤名單。因此,行政院於2013年間開始著手研擬大幅修正《洗錢防制法》,並於2016年12月修正通過。

  商業活動與洗錢防制息息相關,為因應2018年11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即將來台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行政院在本次所提出的《公司法》修正草案中,即針對「申報實質受益人」及「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兩者進行修正,以符合洗錢防制之國際潮流。

  關於「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部分,因實務上原本就很少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政府及產業界皆已取得共識,故本次《公司法》修法即刪除原《公司法》關於發行無記名股票之相關規定。但關於「申報實質受益人」部分,因工商團體及各方意見紛歧,《公司法》修正草案條文中所定義之「實質受益人」範圍已大幅限縮,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第24項「法人之透明性及實質受益權建議」要求追溯至最終有受益權、控制權之自然人的標準已相去甚遠,因而本次《公司法》修法在立法院二讀時刪除行政院版本第22條之1條文中「實質受益人」的文字,以避免名實不符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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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對產品責任的法律認識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台商甲公司在中國大陸設廠製造產品,該產品並透過經銷商在中國大陸各地進行內銷,台商甲公司對其公司的產品要承擔「產品責任」,究竟大陸法律規定如何規定「產品責任」?

  解析:中國大陸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該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註1),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責任」(大陸《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其「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大陸《侵權責任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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