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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03 Mon 2018 13:50
李永然律師於12月1日,致贈臺中市政府青少年法律手冊
- Dec 03 Mon 2018 11:51
2018.12.03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7】提升再社會化降低再犯率」
2018.12.03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7】提升再社會化降低再犯率」
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條明文揭櫫:「徒刑、拘役的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可見刑罰執行,乃在於使受刑人未來適於社會生活,所以受刑人的在監作業是兼具矯正教化性質的工作,不過其與社會的勞動關係仍有差別,難以適用一般社會勞動關係的各種保障法規,例如勞工保險、安全檢查、工時、最低工資等。
針對受刑人的作業收入,我國向來認定是政府預算的收入項目,而非等於受刑人的工資。針對這項政府每年編列已超過10億元以上的預算收入,政府想用來負擔預算的支出,受刑人則想要用於在監生活的開銷,甚至支付國民年金或做為補貼家用,因此,作業收入盈餘該如何分配成為問題。
再者,對於監獄受刑人作業與社會勞動間的落差空間調整,諸如是否也適用社會的勞動保險、安全,甚至最低工資的基本規範。其中較無爭議的,是受刑人的作業安全與因工傷病亡的補貼賠償,至於勞動保險的類似適用及《勞動基本法》各項保障的規範適用,都是造成政策考量的困擾。筆者建議如下:
- Nov 28 Wed 2018 17:21
2018.11.28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專文「限制出境修法前也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
2018.11.28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專文「限制出境修法前也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
9月28日國立臺北大學舉辦「刑事訴訟限制出境之立法展望研討會」,會議中擔任報告人的王士凡教授表示,限制出境不能作為限制住居的方法,因為兩者干預的權利內容不同,一個是設定住居所的自由,另一個是包含出境自由的遷徙自由,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反對現行司法實務的做法。
與談人溫祖德教授也表示,美國法在正當法律程序方面,法官要給被告聽審權,讓被告就檢察官提出的限制出境條件表示意見,且要以正式的裁定通知,並記載違反條件的法律效果,以及保障被告的救濟權。但我國現行規定除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無期限限制外,也欠缺正當法律程序,並且違反聽審權的保障。與談人林重宏律師則指出,現行實務僅憑偵查機關一紙公文就可以暫時留置出境的人民,類似於「逕行拘提」,但又欠缺相關要件規定,且人民無法事先得知遭到限制出境,甚而影響後續出國洽公、觀光的行程。
針對我國現行司法實務限制出境處分的問題,雖然司法院與多名立委已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但草案在立法院審議期間,現行司法實務的限制出境處分仍處於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狀態,特別是人民在機場、港口要出境時,才被移民署告知遭到限制出境。此種突襲人民的做法,不單僅侵害遷徙自由,前大法官劉鐵錚教授在釋字第55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指出,「遷徙自由外延也兼及保障人性尊嚴、一般人格發展自由、言論講學自由、婚姻家庭團聚權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此外,一般人出國前多會預先支付機票、食宿或旅行社的費用,在此情況下,限制人民出境也將造成人民財產權的侵害。因此,限制出境處分並不只有限制人民的遷徙自由,同時也將侵害人民其他多項基本權利。
- Nov 27 Tue 2018 09:54
2018年10月人權會訊130期刊載李永然律師、黃培修博士專文「樂見《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的修正!」
2018年10月人權會訊130期刊載李永然律師、黃培修博士專文「樂見《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的修正!」
一、限制刑事被告的自由及對受刑人的行刑均應關注「人權」
按人權具有普世價值,刑事被告的羈押及受刑人的行刑無不涉及「人權」;我國在這方面長期受到忽視,中華人權協會近年來對此不斷地關注,現也已獲得各界重視,主管機關更已提出《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的修正草案,筆者期待立法院能趕緊完成立法修正,俾利於我國羈押及獄政的司法改革。
- Nov 26 Mon 2018 17:52
受刑人死亡,監察院彈劾監獄公務員!法院可以判無罪嗎?
受刑人死亡,監察院彈劾監獄公務員!法院可以判無罪嗎?
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0月26日聯合報A10版報導載稱一位林姓受刑人在臺北監獄服刑時,因有自殘行為,而被上銬、腳鐐、口咬軟管,林姓受刑人最後卻窒息死亡。監察院調查後彈劾臺北監獄承辦的公務員,檢察官也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相關人員,雖然監察院彈劾相關人員,但司法機關不受監察院彈劾的拘束,日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相關人員無罪。
筆者在此要說明,讀者一般習慣稱「法律責任」,實際上可以更細緻的區分為「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及「行政法責任」,性質各自不同。「刑事責任」是為了犯罪追訴,針對《刑法》上的犯罪行為追究責任;「民事責任」則是因為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等民事債權與債務關係,而依據《民法》負起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等責任;「行政責任」則是為了達成行政目的,主要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追究責任。上述的幾種「法律責任」,要追求的目的不同,要件也會有所不同,因此ㄧ個行為不必然會負三種責任。舉例而言,積欠借款不還,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但仍會依照《民法》構成「債務不履行」,可能會負起返還借款、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再舉例而言,闖紅燈的行為,也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可以被裁罰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的行政責任。
- Nov 24 Sat 2018 14:03
大陸台商對於環境污染之侵權的法律須知!
- Nov 23 Fri 2018 17:41
2018.11.23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6】借鏡他山 延續入監專業接軌更生」
2018.11.23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6】借鏡他山 延續入監專業接軌更生」
聯合國對受刑人的在監作業,於《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規定監獄作業的基本原則,應使受刑人增加出獄後的謀生能力、所受職業訓練受刑人獲得實益、監獄作業的組織與方式,儘可能與外界同種作業相似、儘量讓受執行人應能選擇自願的作業。而對於工作權的保障則是作業中的安全健康保障,應與自由職工同等適用;對作業所受之損傷應訂賠償辦法,且須不低於自由職工所訂的條件;對作業報酬應有公平合理的制度,且應准許受刑人得使用部分報酬,購買奉准的物品及准其寄送部分供給其家用,而其餘報酬則由機構當局保管作為儲金,釋放時再交其本人。
日本在2006年也大幅修正《刑事收容設施及被收容人等處遇法》,為積極促使受刑人回歸社會,而對受刑人的作業特別加強外部通勤作業,及外出(宿)等相關規定,即在無設施職員等陪同下,增加其與社會的交流或合作,例如對於已符合假釋規定的受刑人,准許其在設施外單獨通勤作業、外出或外宿。當然也有相當的限制規定,例如有違反特別遵守事項時,得隨時終止(第96條)。受刑人於外部通勤作業的薪資,雖歸屬於國庫,但在釋放時得依法取得相當金額的勞作金(第97條)。
- Nov 20 Tue 2018 17:25
2018.11.20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宗教基本法》並不豁免宗教人士的法律責任」
2018.11.20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宗教基本法》並不豁免宗教人士的法律責任」
▲《宗教基本法》是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若宗教人士犯法,同樣得負法律責任,絕不會因為《宗教基本法》訂定了而免責。(圖/記者李毓康攝)
近日媒體報導指稱有一位法師遭控訴不但有吸毒惡習,還在寺廟以毒品引誘其他出家人,甚至還自拍性愛影片,認為此位法師的行為已涉犯「淫戒」。該報導進而連結到日前有關《宗教基本法》草案之推生,認為如果立法委員所推的《宗教基本法》一旦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則「宗教界就會多一些像這樣不守戒律的法師在佛門裡亂搞,吸毒或甚至製毒,恐怕檢警也無法可管,將成為治安大黑洞」。對於此一報導,筆者認為實際上是誇大其辭,非但誤導讀者,而且扭曲了《宗教基本法》立法的原意。
- Nov 14 Wed 2018 16:33
2018.11.14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5】監所作業是勞動或矯正」
2018.11.14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5】監所作業是勞動或矯正」
2016年4月4日在美國德州監獄內的7名受刑人發起了「罷工」,要求獄方需合理計算影響受刑人假釋資格的工作時間,並且廢除100美元的醫療費用。因為受刑人在監獄工作已賺不到錢。同時,他們也宣稱監獄強迫囚犯勞動,並只給極低的工資是違反人權。
美國有37個州允許監獄承包企業的業務,受刑人所做的產品及提供的勞務極為廣泛,甚至還有縫製知名品牌的女性內衣;但因受刑人的工作不被視為「勞動」,所以得不到任何勞動法規的保障、社會福利、保險或傷亡賠償金。此外,受刑人的工資都遠低於最低工資標準(2003年聯邦監獄的受刑人工作時薪為12至40美分,平均日薪為0.93至4.73美元,而同年美國法定最低時薪則為5.15美元)。
我國於民國104年2月11日高雄大寮監獄爆發6名受刑人奪槍挾持人質事件,6名受刑人於死前說出:「既然要關到死,該讓我們有自主自給的能力,一個月工作只有200元,買套內衣褲都不夠,還要靠家人接濟,我們活的尊嚴都沒有了,那就剩『自殺』和『拚了』。」隔年5月,犯下北捷隨機殺人的鄭捷在被槍決前說:「監獄裡,受刑人大多數所做的工作都是高勞力、低智商,像摺紙袋等,這些早已由機器取代,關出來找不到工作,被矯正成人型廢棄物……。做錯了事必須受到懲罰,但死刑以外的那些刑度,哪個專家能提出真正具有矯正功能?」
- Nov 13 Tue 2018 10:14
誰有權召集「股東會」?
誰有權召集「股東會」?
文◎吳任偉律師
為強化公司治理,落實股東會召集權制度,新修正《公司法》第173條之1,增訂「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1.原有的股東會召集管道看似多元,但事實上在過去所發生的公司經營權爭奪戰案例當中,持有多數股權但未掌握董事會的股東,似乎未必能順利召開股東會,甚至經常出現「雙胞股東會」的爭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