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7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保障自己善終權 病人自主權利法律須知」
隨著時代的進步,病人的權利及醫療關係較往昔更受重視,於今年元月6日起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對於此法,你我有瞭解的必要,以保障自己或家人萬一生病時的善終權。
首先,你應先了解「預立醫療決定」的意義。所謂的「預立醫療決定」乃指事先立下的「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註1)、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的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3款)。
如欲為「預立醫療決定」,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即一定程序,此也有了解的必要。在條件方面必須是具「完全的行為能力之人」,才可以預立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程序必須符合:1.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2.經公證人(註2)公證或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3.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