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8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專文「限制出境修法前也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
9月28日國立臺北大學舉辦「刑事訴訟限制出境之立法展望研討會」,會議中擔任報告人的王士凡教授表示,限制出境不能作為限制住居的方法,因為兩者干預的權利內容不同,一個是設定住居所的自由,另一個是包含出境自由的遷徙自由,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反對現行司法實務的做法。
與談人溫祖德教授也表示,美國法在正當法律程序方面,法官要給被告聽審權,讓被告就檢察官提出的限制出境條件表示意見,且要以正式的裁定通知,並記載違反條件的法律效果,以及保障被告的救濟權。但我國現行規定除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無期限限制外,也欠缺正當法律程序,並且違反聽審權的保障。與談人林重宏律師則指出,現行實務僅憑偵查機關一紙公文就可以暫時留置出境的人民,類似於「逕行拘提」,但又欠缺相關要件規定,且人民無法事先得知遭到限制出境,甚而影響後續出國洽公、觀光的行程。
針對我國現行司法實務限制出境處分的問題,雖然司法院與多名立委已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但草案在立法院審議期間,現行司法實務的限制出境處分仍處於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狀態,特別是人民在機場、港口要出境時,才被移民署告知遭到限制出境。此種突襲人民的做法,不單僅侵害遷徙自由,前大法官劉鐵錚教授在釋字第55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指出,「遷徙自由外延也兼及保障人性尊嚴、一般人格發展自由、言論講學自由、婚姻家庭團聚權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此外,一般人出國前多會預先支付機票、食宿或旅行社的費用,在此情況下,限制人民出境也將造成人民財產權的侵害。因此,限制出境處分並不只有限制人民的遷徙自由,同時也將侵害人民其他多項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