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一)(第一條條文)宗教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一)(第一條條文)宗教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條(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宗教自由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之特殊性及自主性,以協助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實現,充實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一)(第一條條文)宗教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一)(第一條條文)宗教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條(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宗教自由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之特殊性及自主性,以協助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實現,充實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2020.9.21 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科技偵查法》恐上演《全民公敵》」
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8日公告預定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徵求各界意見,且竟以「為確保偵查機關實施科技偵查之合法性,兼顧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為由,只給民眾「5日」的短促時間,以「書面」陳述意見;未料立即引來各界的質疑,認為《科技偵查法》草案果真完成立法施行,則將使《全民公敵》電影情節在台灣真實上演,更質疑該法使偵查機關變成「合法駭客」。
筆者本於關心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立場,快速將該草案共27條條文,發現該草案條文中確實頗具爭議性,且對於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保障的侵害過大,已明顯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將造成我國人權的大倒退。礙於篇幅,僅就該草案略提以下四點看法:
★2020年8月27日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文,分享「善待同居人子女,切勿虐待或性侵!」
文◎李永然律師
現代台灣的離婚率日漸攀升,主要是男女雙方於結婚後,有些不知惜緣或個性不合,導致婚姻破裂。有些女子於婚姻期間生下子女,離婚後擔任子女的監護人,卻再婚或與其他男子同居。
聯合報民國108年11月12日第A7版刊載一則「滿身傷女嬰命危同居人聲押」的新聞,即:「剛滿一歲的周姓女嬰前晚因顱內出血昏迷,被母親的張姓同居人送往高醫急診,醫師懷疑女嬰長期受虐,通報警方及社會局處理,由於女嬰身軀布滿新舊傷,警方認為張涉有重嫌,昨天以重傷害罪通知張到案說明,深夜移送高雄地檢署,檢方偵訊後聲押禁見。」看了這一則報導,令人心痛不已!其實日前也有同居男子性侵年幼之同居人女兒的亂倫新聞,更讓人不恥。
★李永然律師:攸關宗教人權,影子報告應儘快提出
李永然律師:攸關宗教人權,影子報告應儘快提出
民國一百零九年的國家人權調查報告的第三次報告當中,有關於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八條的宗教人權的問題,事實上了只談到七大問題而已,分別是: 1.台灣宗教多元化,主要有22類 2.宗教團體可以申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辦理寺廟登記;政府正推《宗教團體法》草案 3.台灣傳教自由 4.私校可以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的特定宗教活動,又依《私立學校法》可設「宗教研修學院」 5.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宗教教育,於《教育基本法》中也有規定 6.宗教團體享受《土地稅法》等相關的賦稅減免 7.因信仰宗教因素不適於服「常備兵役」,可以申請服「替代役」 宗教團體所關切的問題,應該要趕緊做成一個影子報告,提供有關的建議給政府部門,有關於宗教自由的落實,會有具體的幫助。
★李永然律師呼籲:宗教團體應在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中提出影子報告
李永然律師呼籲:宗教團體應在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中提出影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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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制定宗教基本法維護宗教自由,讓世界看見台灣
李永然律師:制定宗教基本法維護宗教自由,讓世界看見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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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釋法藏法師著「談《宗教基本法》對國家的價值與必要性」一文
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
為了進一步確立、展現我國宗教信仰自由存在的具體成果與價值,將台灣經驗與國際社會共享,台灣宗教聯合會長期以來,一直建議政府應先本於《憲法》及國際兩公約保障宗教人權自由的普世價值,廣泛參考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宗教相關法例,制定教內外共識最高、爭議性最低,具有準《憲法》意義,以國家與宗教相互關係的原則、原理,為主要立法內容之《宗教基本法》。以此作為國家尊重宗教的宣示性法律,及日後國家相關法律與行政措施的上位法源,使日後政府宗教相關法規之制定及行政措施有所準據。
(本文摘自「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一書)
★節錄釋淨耀法師著「宗教人權覺醒跨入第三週年的回顧與前瞻」一文
文/釋淨耀法師(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值此台灣宗教人權覺醒邁入第三週年之際,我們除了不能忘記當年的覺醒,在經歷過這兩年多來的各項努力與嘗試之後,望著過去的經驗,今後在推動宗教人權覺醒的工作上繼續要努力的是:繼續闡述、溝通已精簡為二十一條的《宗教基本法》第二版之內容及其重要性,以儘快達成社會的立法共識。其次,必須開始建立宗教界與社會、各媒體之間的對話機制,以便日後適應網路生態,與未來世代平等對話並取得有力的話語權。第三則是建立並強化佛教界,認清於民主法治社會中,需要強力支持「能夠代表宗教界發聲的立委(不限定黨別)進入國會」的觀念。以上幾項工作,可視為宗教人權覺醒邁入第三週年,開始要努力的目標。
(本文摘自「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