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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0 ETtoday新聞雲報導「世界人權日:台灣破天荒的宗教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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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我國在2009年12月10日正式實施聯合國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政府每四年提出一次《國家人權報告》,今年已是第三次提出,即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提出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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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林岱樺為《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台灣如何落實聯合國宗教人權保障》一書作序

林  序

   原夫宗教覺海,不朽三成,淑世憫人,統事理而無遺;信仰內蘊,輝光外現,徹法底源,攝空有而無邊。蓋緣 宗教本無異旨,無非欲人同歸於善,而以勸善者,治天下之要道也。然 宗教信仰乃亙古以來人類共有之現象,其在文化所累積而成之歷史長河裡,信仰與人類生活、思想、文明,乃至於國家政治及社會等制度尚尤密切,並且發揮了至鉅之貢獻,而影響殊堪甚遠。據以從古至今,惟 政以濟民,教以化民,覺民、護民行於海內外而不悖也。但 聖俗兩界,畢竟有別,「政府」與「宗教」,「公權」與「信仰」,理應各守其道,方能保天下於太平人間也哉。

  蓋以我國之宗教信仰自由,既經載入《憲法》第十三條,則亦屬《憲法》位階之效力,自有約束國家權力之作用。是故宜應採取國家之任務只啻限於人世間之世俗政治事項,而不應也不能及於神聖之宗教信仰;再者,人民於立憲主義時代,關於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以及宗教信仰,已可因《憲法》將之定位為「基本權利」,而取得一種法律地位或身分。根據德國著名之憲法學家史密特(Carl Schmitt)在詮釋《威瑪憲法》基本權時,認為:在本質上基本權是不受限制之個人自由空間,現代國家存在之正當性在於克盡其對基本權保障之貢獻。因此當《憲法》確立宗教信仰係人民之基本權力並蔚為風潮,且為「世界人權宣言」確認為人類不可侵犯及應受法律規定之保障後,其所代表之最典型、最傳統、最原始之作用,乃是對國家之「防禦權」。換言之,《憲法》賦與人民此種對國家之防禦權後,人民即因此而享有侵害停止請求權或侵害排除請求權。俾人民得防止來自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外,蓋能安排與其自己確信相符之生活方式,這也是自由、民主、理性政治制度之可貴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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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一)(第十二條條文)維護育才自主權、(第十三條條文)秉持財務自主原則

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一)(第十二條條文)維護育才自主權、(第十三條條文)秉持財務自主原則

第十二條(育才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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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九)(第十條條文)必須符合法律明確原則

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九)(第十條條文)必須符合法律明確原則

第十條 (法律明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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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八)(第九條條文)宗教自由的限制

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八)(第九條條文)宗教自由的限制

第九條 (宗教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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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七)(第八條條文)排除宗教歧視

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七)(第八條條文)排除宗教歧視

第八條 (宗教歧視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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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六)(第七條條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對待宗教應守平等丶中立及寛容原則

 

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六)(第七條條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對待宗教應守平等丶中立及寛容原則

第七條 (宗教平等、中立及寬容原則 ) 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各宗教,不論其教別、組織型態及運作模式,均應謹守平等、中立與寬容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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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五)第六條 (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及內容)

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五)第六條 (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及內容)

第六條 (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及內容)國家應保障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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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四)(第四條、第五條)宗教法的主管機關及宗教法的立法權限

 

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四)(第四條、第五條)宗教法的主管機關及宗教法的立法權限

第四條 (主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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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三)(第三條條文)宗教相關名詞定義

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三)(第三條條文) 宗教相關名詞定義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3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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