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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ETtoday新聞雲報導「回郵索書!李永然教你一次了解《商業事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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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商業發展不僅帶動經濟發展,也對民眾生活產生莫大影響。因此,當發生重大商業紛爭時,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但商業糾葛牽涉諸多法規,以及多樣的專業知識,要釐清法律問題、迅速解決爭議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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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市議會議長吳碧珠為「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一書作推薦序

吳 序

  近年來國內各種信託商品越來越多元化,隨著信託的好處逐漸被大眾認知,房地產信託亦逐漸受到重視。信託除了對個人而言,有資產保護、財產管理、長久規劃、節稅、風險控管等功能,信託機制運用在不動產開發案上,亦可提供不動產開發案中各關係人,包括地主、建商、營造廠商、銀行及承購戶較為周延的保障。

  信託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而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九章第124條規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指「土地權利依信託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即其信託之標的為房地不動產。有關房地產信託之書狀、登記辦理流程、相關法規與解釋令函、信託有關稅務等為一專業領域、相關人士了解相關拾物登記法令、流程,書件申請及準備等,有助於進一步保障委託人權益及讓信託登記過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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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買房了真開心! 住家或社區的停車位三大種類不可不知、買賣更有眉角」

文◎李永然律師

  現代人以車代步的情形相當普遍,有了汽車,最好也能在自己的住家或社區有停車位,才能方便停車。而買賣停車位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呢?

一、停車位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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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吳任偉律師專文「他簽立不同金額「私契」跟銀行多貸錢裝潢 下場吃不完兜著走」

文◎吳任偉律師

問題:

  買方阿龍想要向銀行多貸點錢來整修裝潢,因此向賣方阿富請求配合簽立兩份不同金額的買賣契約書:一份為真實總價金新台幣2500萬元;另一份則是調高契約總價為新台幣3000萬元,未來要以買賣標的及調高金額的契約書,作為買方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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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慘! 她買房買到凶宅、海砂屋 難道出賣人都不用負責任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翠華想買屋,但她擔心會買到瑕疵屋,譬如凶宅、海砂屋等等。如果買到瑕疵屋怎麼辦?出賣人要負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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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屋買賣與仲介糾紛解決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成屋買賣與仲介糾紛解決法律手冊》免費贈閱

  近來房市買氣持續熱絡,購屋糾紛也隨而增多。根據內政部統計,民國109年的購屋糾紛高達一千九百三十二件。訂金返還、廣告不實、違章違規使用、隱瞞重要交易資訊等,都是經常發生的糾紛。不動產買賣金額大,萬一發生糾紛,不但是住得不安心,處理起來更是費心。避免糾紛才能買得放心、住得安心。但投資房屋者如何避免糾紛?

  李永然律師提出以下六點建議,以避免購屋糾紛:一、運用契約審閱權;二、明白定金的意義;三、明白「要約書」與「斡旋金」的運用;四、要求仲介公司人員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並解說;五、掌握廣告資訊;六、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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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說法律》惡搞病患私處照傳上網,護理師欠缺同理心,侵犯病患隱私權恐觸法

  日前媒體報導,嘉義市聖馬爾定醫院有5名護理師,將手術房內染血紗布照惡搞,並將女病患私處照,上傳至個人Instagram,引起網友一片撻伐,現在市府衛生局也將啟動調查,是否有違反《醫療法》、《護理人員法》,以保障病患「隱私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在看到這則新聞後,語重心長的表示:護理師不論是將手術房染血紗布照或病患私處的照片PO上網路惡搞,都是非常不適當的行為,每位病患前往醫院,都還是擁有自己身體的「隱私權」。雖然護理師在開刀房時為病患提供醫療協助,但必須要思考到病患的身體是屬於個人的隱私,尤其女病患的私處更是屬於極私密的部位,這幾位護理師的行為十分缺乏同理心,將病患的隱私當做玩笑,連一個最基本的職業道德都非常欠缺,不僅傷害了醫院的聲譽,更有觸法之虞。

  所幸目前醫院院方已針對這些護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做出懲處聲明,市府衛生局也將啟動調查,以保護病患的「隱私權」。此外,醫院也應該對相關人員加強法治教育,讓醫護人員能尊重自己本身的職業道德及了解醫療法律的相關規範,不要再有這種傷害病患「隱私權」的事件發生,醫病能夠互相尊重,才能擁有和諧的醫病關係。(文/張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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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朱萱諭律師專文「談租賃契約終止與返還義務」

文◎朱萱諭律師

問題:
莉晴本是南部人,任職北部賈醫院之急診室護士,並在賈醫院附近向鮑先生承租某棟透天四樓一間套房兩年,每日騎機車前往醫院工作。豈料,莉晴在半夜值班下班路上,不幸與酒駕的重型機車發生擦撞,頭部及髖骨遭受嚴重撞擊,受有顱內出血、髖骨粉碎性骨折等多處傷害,經賈醫院開刀住院,診斷出院後必須長期復健以及休養半年,無法每日爬樓梯至四樓租屋處,莉晴因此向賈醫院提出留職停薪,搬回南部與父母同住,但仍遺留許多個人物品在套房內。請問:本案例中,莉晴可否提前終止租約?若莉晴不願前去套房與鮑先生進行點交,鮑先生要如何處理莉晴遺留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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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1udn聯合新聞網刊登許啟龍律師、張雅蘋律師解析「這樣行不行? 房東很頭痛…房客欠繳房租三萬元想直接從押金扣抵」

文◎許啟龍律師、張雅蘋律師

問題:陳先生因工作在外租房,與房東小玲約定承租套房,租期為期一年(自民國(下同)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台幣(下同)一萬元,每月1日給付當月租金給房東小玲,簽訂租賃契約時要給付三個月租金的押租金共三萬元給房東小玲。陳先生在110年6月至8月遲繳租金共三萬元,他能否主張從押金三萬元裡扣抵?陳先生欠繳租金達二個月,房東小玲是否能終止租賃關係?她是否須返還押金給陳先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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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六)(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條文)應公布宗教自由白皮書、寬列宗教研究預算及調查統計、相關法令之修正或廢止及施行期

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六)(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條文)應公布宗教自由白皮書、寬列宗教研究預算及調查統計、相關法令之修正或廢止及施行期

第十八條 (宗教自由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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