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按讚加入永然文化粉絲團
歡迎按讚加入永然文化粉絲團哦!每天都可以接收法律知識,法律加身,生活加分!本部落格內容僅提供一般之法律知識,並不作為個案的法律意見;特定、專業的建議只限於某些特定之情況下,若需進一步商討案情,請洽法律事務所承辦。

共有房屋,能否請求分割?

dining-room-1158266_1920.jpg

李永然律師

案例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民眾對「租賃住宅服務業」的法律認識!

living-room-2732939_1920.jpg

李永然律師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提升受刑人權益保障,法務部擬大幅修正《監獄行刑法》、《羈押法》,藉舉行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由於受刑人的監獄人權日益受到重視,法務部決定大幅修正《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並在2018年7月20日舉行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此次《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納入許多新規定,總計更動條文約50條,佔了《監獄行刑法》三分之一。《羈押法》更由原本39條增加至113條。與會專家、學者大多認為這次的修法對監所人權中的收容環境、衛生、醫療、接見通信等權利,均有改善。

  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李永然律師也肯定法務部此次對《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的修正,呼籲各界應重視受刑人的人權,監獄並不該只是將受刑人監禁而已,應該讓受刑人透過教化,促進他們改過遷善,並培養生活技能,讓其有朝一日重返社會時能被大家所接納,並成為有用之人,彌補所犯的錯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7.16 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周元培律師專文「《監獄真相大揭露》:以矯正助受刑人重返社會」

  民主法治國家的刑事制度絕非以懲罰為唯一目的,多兼具矯正功能,使受刑人能於受刑事處罰後,重返社會生活。因此,經過刑事正當法律程序之審理,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階段便格外重要。可惜的是,我國刑事制度雖於近十年來,不斷經由各界之反思、辨正,當局者也修正諸多刑事制度,以符合法治精神及人權保障之本旨,但就刑罰執行階段,尚欠缺與實證上之統計與研究;而學理上之探討,亦不如其他刑事領域蓬勃,更罔論由學理與實證研究之碰撞擦出火花。

  有幸拜讀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大律師等所著作之《監獄真相大揭露》,作者群以2年時間,長期觀察各監獄之實際運作狀況,配合現行法令規範,逐一分析目前實際運作所遇到的困境,特別就一般外界甚至有心研究者所難以窺探之監所運作現況及困境,包括:監所超收之現狀、供水設備不足、生活設施與空間不足、醫療措施不足等攸關矯正成效之基本問題,逐一具體提出目前國內各監所之現況,凸顯問題所在,進而配合已見普世價值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關係公約》所揭示之標準,並論述我國監所現況如何不符聯合國兩公約,繼而就主管機關所發布「矯正相關收容情形探討」之改正措施,加以介紹並評論,以期符合刑罰執行之核心目的。

  同時,特別就管理層面,涉及受刑人之基本權利部分,直指目前的軍事化管理,悖離人格尊嚴的踐踏管理方式,不僅無法消除或降低受刑人的惡性,又無益於矯正目的,反而可能加重受刑人出獄後,因怨懟而升高再犯之可能性。文內就此目前監獄管理之核心缺陷,直指問題所在,並檢討法律規範不足所引發管理上無標準化規範的困境,反而造成侵犯受刑人人權之疑慮,終究無法達成藉由矯正使得受刑人可復歸社會生活的目的。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如何合法經營「代管業」及「包租業」?

StockSnap_478BZDEA2Y.jpg

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淺談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得稅的課徵

StockSnap_NG124L3E8H.jpg

李永然律師、劉懿德律師

日前有媒體報導,因於去年底有一位YouTuber公開表示其收入所得,引起國稅局的關注並開始就一些較有名氣的YouTuber進行稅務稽核,過程中有其他YouTuber表示其創作於國外平臺上架時,國外平臺商即會收取費用,而與國外平臺商相關的收入在臺灣又要納稅,等於被剝兩層皮(註1),而此爭議主要存在於YouTuber自國外平臺所得收益(例如頻道廣告分潤),究竟是「我國境內所得」抑或是「境外所得」?而國外平臺業者所得又是否需要向我國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7.12 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莊曜隸律師專文「《監獄真相大揭露》:特別權力關係與受刑人」

文◎莊曜隸律師

  日前閱讀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李雯馨教誨師合著的《監獄真相大揭露》一書,深受啟發。受刑人仍有其基本人權,而如何讓受刑人行刑發揮成效,及兼顧受刑人權益,值得探討。筆者謹以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以期許受刑人之基本人權能因此而獲得保障。

  特別權力關係是指國家對於特定身分之人享有概括之支配權,而相對人對於國家負有服從義務,甚至在某種意義上可說是被納入行政內部體系,淪為整個行政機器營運之「齒輪」;故相對人與國家之關係是講究管理與服從之「力」的關係,而非「法」的關係,因而《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事前之法律保留、事後之司法救濟等法治國原則,在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下,均被認為無適用於相對人之餘地。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申請人超過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仍未繳費,有何法律後果?

StockSnap_GJM0IDHT2P.jpg


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出席台灣房屋AIT店開幕典禮,並上台致賀詞

 

2018年6月27日台灣房屋AIT店開幕,聘請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為該店的人地政顧問,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特別代表前往祝賀並致詞,李永然律師也到場祝賀開幕。

S__51749018.jpg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6.27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宗教團體納管?先制定基本法保障宗教自由」

20180627.jpg

  據6月27日報載,立法院希望在本會期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因此立法院臨時會於民國107年6月26日針對《財團法人法》草案進行協商。在《財團法人法》草案協商當中最大的爭議點之一,就是「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管的問題?

  在《財團法人法》協商會議當中,大部分的意見都認為應該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在《財團法人法》之外,包括宗教事務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葉俊榮部長也認為應該尊重「宗教自律」,宗教財團法人不宜納入《財團法人法》。至於持不同意見的法務部,認為宗教財團法人應有某種程度的規範,考量執行問題,可擬訂「宗教財團法人5年內不適用此法」的規定,但內政部長則反對此一方法。而多數立委認為宗教財團法人應該要排除在《財團法人法》之外,唯司委會民進黨籍召委段宜康認為,宗教團體主張要有《宗教團體法》才能接受《財團法人法》及《社會團體法》監督,但要審《宗教團體法》草案時又反對立法,形成互相牽制,他無法接受「緩兵之計」的反對理由,而支持納管。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