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何時執行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
■李永然律師
案例
台商甲公司對陸商乙享有貨款債權;陸商乙公司於大陸人民法院判決應清償台商甲公司貨款,郤遲未履行,台商甲該如何強制執行?又執行程序於何種情形下會終結?
解析
台商甲對陸商乙既然已獲法院判決勝訴,如該判決確定,台商甲自可以之為「執行依據」,向管轄的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款)。又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台商甲在進行法院的強制執行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要求法院請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狀況」
由於強制執行涉及要處理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可以提出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一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1條)。
二、被執人不履行法律文書上義務的後果
如果強制執行,卻無法扣得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債務人)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透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訊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三、被執行人不履行,就構成犯罪嗎?
按大陸《刑法》第313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條文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被執行人構成前述犯罪,必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重大」,其乃指: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債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等。
在此還要提醒一點是進行執行程序後轉移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大陸《刑法》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後,進行執行程序前轉移財產的行為,同樣也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註1)。
四、那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
大陸執行法院的執行,有「裁定中止執行」(註2)與「裁定終結執行」(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7條)之分。二者不同;例如:經強制執行,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五)項裁定終結執行。
另外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0月29日頒布《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於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3)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4)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註3)。
綜上所述,台商如有遭到欠款、倒債,已獲得法院勝訴確定判決,應努力進行大陸執行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俾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傅松苗、丁靈敏編著:民事執行實務難題梳理與解析,頁144~145,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2017年4月第1版第4次印刷。
註2、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款規定可以裁定中止的法定情形,如:「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等。
註3、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所研究會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最新司法解釋適用指導與關聯條文對照,頁20,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2017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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