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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為《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一書為序

  林山田教授在他所著《犯罪學》一書中,曾提到「犯罪是一個具有複合性與相對性之概念」。犯罪行為人之行為固然違反國家刑事法律,且侵害到個人、社會或國家的法益,自然不符合社會的期待與共同的價值。因此,社會群體的意志是無法容許這種「偏差」行為的存在,而必須設法禁止的,但要如何禁止呢?我國前有西漢史學家司馬遷在他的〈報任少卿書〉中提到:「故士有畫地為牢,勢不可入」的典故。「畫地為牢」,被認為是我國最初對犯罪行為人的處置,以讓犯罪人能自省改過,這可追溯至西元前三千年的古希臘羅馬時代及我國夏商周時代。而最初的處置,則是採「應報」主義,也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償命。但隨著時代轉變,發現「應報」手段並沒有減緩犯罪。於是在社會變遷與人們思想的變化下,對犯罪的處置,從「嚇阻」主義的殺雞儆猴、與世「隔離」主義、使犯罪行為人改悔上相的「矯治」主義、讓改變犯罪行為人思想的「重整」主義,到現在最新的「修復」主義。而「矯治」主義,雖在20世紀成為世界各國對犯罪行為人處置的主流思想,即希望藉由自由刑的手段,收容犯罪行為人在一處,除了懲戒性質外,更針對其心理與思想的改造,使犯罪行為人能因而「改悔向上」、重返社會,擔負起對社會的責任。不過,犯罪率仍隨社會發展及變遷,逐漸提升,且日益更難察覺。20世紀末後,各國對矯正策略逐漸脫離「矯治」觀念,美國有些學者更主張回到應報與嚇阻主義,因此在廢除死刑下,便使用終身監禁的不定期刑,以及訂定三振出局,甚至恢復死刑等策略;但對於輕微犯罪人或初犯,則給予「修復式正義」,或以「社區性處遇方式」處理,採用寬嚴兩極化的策略,日本亦是如此。

  我國在民國91年2月8日公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2,對輕微案件採緩起訴處分及服務社區處分。民國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刑法》第77條,採用不適用假釋的三振條款,也是兼採隔離主義及寬嚴兩極化的策略,與世界主流同步。

  然而,我國矯正執行僅有《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兩部主要法規。《監獄行刑法》自民國43年全面性修改後,歷經十一次小幅度修改。《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則僅在民國64年修改較多條文,之後五度小幅度修改,但迄今仍已有多年未修改。甚至在民國97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公布著名的釋字第653號解釋,認定監所與收容人間並非具有「特別關係權義關係」,而認《羈押法》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均屬違憲,勒令「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然立法院卻依然無動於衷,逼得大法官會議只好在民國103年再度公布釋字第720號解釋,以司法頂替立法,越俎代庖地指定:「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而除上開釋字第653號及第720號解釋外,綜合民國97年到106年的八年間,大法官共為我國矯正法制,公布了釋字第654號、第681號、第691號、第755號及第756號等七號解釋,已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立下良好職策略基礎法制規範。以後,則要看執行本項政策的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的作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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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如何面對中國大陸刑事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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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 台灣人民在中國大陸涉及犯罪時,最怕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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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接受東森新聞採訪,談實價登錄2.0

2018年4月19日,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接受東森新聞採訪,談實價登錄2.0,針對屋主擔心實價登錄修法後的個資問題,提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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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習四無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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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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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是否應負民事責任?

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作為洗錢防制之一環

  官股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兆豐銀行」)在美國遭紐約金融服務署(DFS)裁罰1.8億美元,折合新台幣57億元,震驚我國政壇、媒體及司法界,究其原因發現是因為兆豐銀行內控、反洗錢措施不足所致(註1),雖然台灣台北地檢署以銀行內控不佳、無洗錢行為及僅未詳實申報為由而為簽結(註2),但業已讓大家嚇出一身冷汗,並開始知悉「洗錢防制」的國際化已是不可逆的趨勢;為要讓我國晉升為國際金融之一員,因此立法院也順勢在民國(以下同)105年12月9日完成《洗錢防制法》的修正,並自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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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直播造假,道歉就沒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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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亦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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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觀點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請求權的法律性質

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開車時未注意行車安全且未遵守交通號誌行駛,致撞擊乙,造成乙因而死亡;A保險公司是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丙則為乙的繼承人,依法得向A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倘若丙怠於行使權利,則丙的債權人得否代位丙行使?又倘丙已向A保險公司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後,能否再向甲請求,又是否須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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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民事或商務合約的「仲裁協議」?

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何謂「仲裁協議」?

  「仲裁」(Arbitration)為一種「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其具有「迅速」、「和諧」、「信賴」、「專業」、「秘密」與「經濟」等優點。然而,職司仲裁判斷的仲裁人並非國家所設專職審判之機關,並無法強制令當事人接受其仲裁,因此須當事人本於意思自主,同意願由仲裁人仲裁雙方爭議,此時法律賦予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相同的確定力及執行力,才具備正當性(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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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13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宗教財團法人應排除於《財團法人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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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報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4月12日初審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國民黨團主張《財團法人法》應排除適用「宗教財團法人」;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提出「宗教財團法人的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的修正動議。就「宗教財團法人另訂專法」部分,朝野立委雖達成共識,不過,相關條文未經討論,民進黨籍召委段宜康則宣布保留交付朝野協商處理。

  日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在4月2日召開公聽會,與會的法律學者、專家及宗教界人士,大多主張宗教團體應以特別法另外規定,並且在《財團法人法》中排除適用,避免宗教團體的疑慮;國民黨籍的委員也採取相同的看法。不過,有民進黨籍的委員卻表示,財務公開與宗教自由無關,只要設立形式是財團法人,財務就應受到監督。然而,此種看法顯然有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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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出租人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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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已制訂特別法規範「住宅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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