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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旺根

答案是可以的。目前行政機關認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及第29條規定,於保護區或農業區申請興建之「農舍」,係指供於各該保護區、農業區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使用之自用住宅;而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10條第1款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其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所以,營建署同意台灣省轄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之農舍得供民宿申請設置(內政部營建署92年2月17日營署都字第0920006816號函)。

此外,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始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而非屬上開地區之農舍,則無法供民宿申請設置(民宿管理辦法第10條)。

由於行政機關錯誤的認知,將農舍誤解為「農民使用之自用住宅」,乃進一步引申認定可以申請作民宿使用,使得農舍價格水漲船高,給與投機者有炒作之機會,完全悖離農舍設置的目的,與前述農舍的定義──「以耕作為目的或為便利耕作所建之簡陋房屋,以供堆置農具、肥料或臨時休息之用,而非以解決承租人家族實際居住問題為其目的」大相逕庭,主管機關有必要再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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