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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進行信託時,仍應注意相關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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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信託除涉及法律,也涉及稅務

國人運用信託日益增多,然進行信託時,除應注意《信託法》的規定外,也應注意相關稅務。在稅務方面,因信託行為的形態,再加上設定、移轉、管理處分或消滅等階段的不同,其課稅也按各階段或形態而分別認定(註1)。

目前我國對於信託行為的課稅主要是採「信託導管理論原則」(trust conduit theory);也就是認為「信託」是當事人間約定目的下的一種導管,是「委託人」為謀「受益人」的利益,而將信託所得分配,轉讓於「受益人」的一種手段,所以「信託財產所衍生的收入」屬於「受益人」所有,自應對「受益人」課徵租稅,至於「信託財產」本身則不課徵租稅(註2)。信託基於信託財產的不同,信託形態的不同及階段的不同,所涉及的稅負,包括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印花稅或證券交易稅等稅負(註3)。

對於進行信託,委託人應注意的稅負,簡略例舉介紹。

 

二、不動產信託,於信託期間的房屋稅、地價稅如何處 理?

首先以「不動產信託」為例,辦理不動產信託,委託人應將信託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於受託人名下,《信託法》第4條第1項也明訂:「以應登記……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如果該不動產為「房屋」,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涉及《房屋稅條例》所規定的「房屋稅」;此時應以「受託人」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若「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則該「信託財產」為受託人所「公同共有」(註4)(《信託法》第28條第1項),應由「共同受託人」推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時,則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註5)。

又如果該不動產為「土地」時,則適用《土地稅法》第3條之1的規定,即「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且此一規定,不論「遺囑信託」或「契約信託」,也不論屬「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都是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註6)。

三、「他益信託」會涉及贈與稅

其次,在「他益信託」,如果委託人是「自然人」時,必須注意「贈與稅」;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1項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此乃因「他益信託」的情形,委託人並非受益人,「委託人」與「受益人」則分別成為「贈與人」、「受贈人」,而「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則為贈與財產的標的(註7)。

又如果原係「自益信託」,但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將受益人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也要課徵「贈與稅」(參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2項)。

四、「遺囑信託」涉及遺產稅

再者,信託依其成立方式的不同,有「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之分(《信託法》第2條)。委託人於生前透過「遺囑」的方式,在往生後,將財產信託給受託人管理,受託人將依照遺囑人所約定的條款,讓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受益權」的方式,享受信託財產的利益(註8),而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1項即明訂:「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由於「遺囑信託」課徵遺產稅的標的物是「信託財產」;所以,如信託財產屬於「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財產」或「可列為扣除額的財產」時,仍可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或可列為扣除額,而達到「節稅」的效果。

五、結語

由上述說明,可知信託涉及相關稅負頗為複雜,礙於篇幅,僅略舉房屋稅、地價稅、贈與稅、遺產稅,至於其他如:土地增值稅、契稅、所得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等,則未探討。不論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監察人等均有瞭解信託相關稅負的必要,俾免因不知致違反而受罰,將得不償失。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1:陳培賞編著:信託法制與運用,頁3720124月出版,安德信託富管理顧問公司出版。

2:陳培賞編著:前揭書,頁37~38

3:王志誠、封昌宏著:信託課稅實務,頁26200910月增修訂二版,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發行。

4: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民法》第827條第1項)。

5:王志誠、封昌宏著:信託稅法與實例解析,頁38320162月增修訂二版,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發行。

6:王志誠、封昌宏著:信託稅法與實例解析,頁372~373

7:王志誠、封昌宏著:信託稅法與實例解析,頁182

8:羅友三著:百年信託,頁17220116月出版,信實稅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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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相關信託法律實用手冊》的出版,目的在使讀者對於不動產相關的信託有更深入的了解,以俾利於活用,本手冊內容分為四個部分:一、信託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二、不動產信託;三、不動產信託與稅務及四、不動產證券化。身為現代社會的一份子,認識信託、活用信託是必要的法律課題,唯有深刻了解信託的涵義,才能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

  《不動產相關信託法律實用手冊》由李永然律師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共同執筆,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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