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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開發、生產、販售電腦作業系統程式軟體之公司,將其所開發出LYR2015電腦作業系統程式軟體於市場上販售,乙公司為從事開發電腦文書處理程式軟體之公司,於市面上購買甲公司販售之LYR2015軟體後,進行還原工程。試問,乙公司進行還原工程之行為,是否涉及重製他人電腦程式著作?

■李永然律師、張謀勝律師

首先,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換言之,所謂「重製」,是包含任何以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性的重複製作行為在內。

再者,所謂的電腦程式「還原工程」(ReverseEngineering),是指將市面上已公開取得的電腦程式進行逆向組譯,進而解析該電腦程式產品的規格、功能、數位組成內容及運算邏輯等電腦程式技術資訊的方法,亦可獲得該電腦程式的原始碼等資訊。

「電腦程式還原工程」的運用,在現今科技發達的時代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例如:教學目的,即需要透過電腦程式還原工程,取得該電腦程式著作的原始碼,進而可以透過該原始碼的邏輯演繹法則進行教學、研究,進而培養更多優秀的電腦程式創作人才,確實有提升國家科技能力的必要。然而,「電腦程式還原工程」的運用,是否亦構成重製他人電腦著作,而有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之必要?此涉及到「電腦程式還原工程」的特性,通常在反組譯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對該電腦程式之原始碼進行重複製作,並儲存在進行反組譯的電腦主機內,以便進行反組譯的分析,故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即屬於重製他人電腦著作之行為,除該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同法第65條所列「合理使用」之規定者外,應取得該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構成侵害他人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風險。

本題中,乙公司於市面上購買LYR2015電腦程式,並將該電腦程式進行還原工程,即屬已將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進行「重製」,如將該電腦程式之原始碼進行創作者,即構成將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進行「改作」,故除有《著作權法》中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況外,應取得該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俾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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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3234中華水電冷凍空調—智慧財產權(30)104年12月第108期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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