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世昌
銀行貸款未核貸到約定的成數,與解約率有極大關係;換句話說,房仲業者就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負有調查和告知的義務。然實務上卻常發生房仲員為了賺取佣金,極力說服買方,甚至還拍胸脯保證可以貸到一定的成數,後來果真就出問題了。
法院認為,仲介業之業務涉及房地買賣的專業知識,一般消費者委由仲介業者處理買賣事宜,仲介業者針對其所為之仲介行為,既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佣金,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負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的義務。以仲介房屋買賣為業,其於仲介中自應審酌所有權狀及相關文件之真偽,如未盡此注意義務致使委託人蒙受損失,即應負過失侵權行為之責。
一如前述,房仲員就訂約事項負有調查及據實告知的義務,否則,依據民法規定,其不得向買方請求支付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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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情不輟的房地產買賣市場,在景氣漸次復甦之後,買、賣、仲介三方更加絡繹於途。但無論根據消基會歷年來或內政部2009年消費糾紛之統計,購屋糾紛始終名列前茅,居高不下,其中有關「仲介房地」問題的買賣糾紛更近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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